《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省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5月4日起发布施行。
需要获得湟源县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编排体系
(一)湟源县政府对主动公开信息按“索引号、标题、公开方式、生成日期进行整理发布。
(二)湟源县政府按政府规范,对主动公开信息建立信息索引。信息索引号由“部门字母-信息类编号-信息生成年份-信息顺序编号”4组代码构成,每组代码之间用符号“-”间隔。
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分类
湟源县政府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范围规定,并依据湟源县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按易为公众理解的主题分类为主,辅以机构分类、体裁分类和服务对象分类共同构成湟源县人民政府公开信息组配分类体系。设置了 个一级类别、个二级类目和细分的子类目。详见湟源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网址: http://www.huangyuan.gov.cn)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三公”经费 ;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保障、交通出行、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获取方式
1、湟源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uangyuan.gov.cn);
(二)依申请公开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湟源县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到机构所在地当场申请。
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需要表明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建议填写《湟源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湟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湟源县政府办公楼220
办公时间:每周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联系电话:0971-2432774
传真号码:0971-2432774
通信地址:湟源县人民政府220办公室
邮政编码:812100
电子邮箱地址:hyxzfbgs@163.com
依您的申请,上述受理机构会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您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根据您的要求,还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您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可按您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如果因为技术原因无法满足,上述受理机构会选择适当的形式向您提供。
受理机构依申请向您提供政府信息,将根据统一标准(具体收费标准按照青海省有关规定执行),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如果您属于低收入者,您可以向受理机构申请免费提供。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流程可参见下图:
●不能获得如下政府信息:
您不能获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五、回复时限
对您的申请,上述政府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上述政府机构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上述政府机关因正当理由不能在上述时间之内答复或者提供,政府机关将书面告知您,并将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或者提供您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监督与救济
如果您认为湟源县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会予以调查处理。
如果您认为湟源县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湟源县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您经济损失的,您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使用指南:
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3、个人申请免除收费的,需要依法提供相应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