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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寺寨乡人民政府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来源:寺寨乡人民政府  日期:2018-08-29  信息员:晁正明  签发领导:杨文华  浏览:0次  打印
    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岗位责任
    序号行政权力项目类别及名称实施  对象承办   机构公开  范围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前置条件承诺   时限追责情形及依据其他
    一、行政审批(共1项)
    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村委会或公民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7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改)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73号2003年3月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共7项)
    1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7个工作日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1993年11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7个工作日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1993年11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适龄儿童、少年未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公民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7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会公开7个工作日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1993年11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7个工作日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2002年9月18日)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6对有关组织或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批评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7个工作日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对不赡养、抚养老年人的家庭成员进行批评教育公民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7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2012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强制(共7项)
    1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拆除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的建设活动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7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2008年1月1日,2015年修改)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三种处分,分别是降级、撤职、开除。
    3制止、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79号2008年6月1日施行)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4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2008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责令退回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的建设用地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1993年11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企业、法人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第74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业主委员会 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79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行政征收(共4项)
    1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征用物资、场地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69号2007年11月1日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3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物资、运输工具、设备等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2005年11月18日实施)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临震应急期征用物资、场地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依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172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五、行政收费(共0项)
    六、行政给付(共0项)
    七、行政裁决(共2项)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8号2009年08月27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改)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行政确认(共21项)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公民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1个工作日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公民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1个工作日
    3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公民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5个工作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4.22)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4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公民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15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73号2003年3月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初审公民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15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73号2003年3月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初审企业、法人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15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改)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初审公民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15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改)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救济、救助的初审公民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15个工作日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9出具抚恤对象的残疾等级评定意见公民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7个工作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年4月22日)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10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登记初审公民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3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主席令第73号2002年8月29日)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初审企业、法人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15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1990年6月3日)第四十一条 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企业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初审公民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15个工作日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577号2010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13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条件的初审公民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15个工作日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1993年11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兵役登记公民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7个工作日依据:《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2001年9月5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青海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接送不合格兵员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企业、法人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15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2008年1月1日,2015年修改)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16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初审企业、法人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15个工作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年4月22日)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17申请廉租住房初审公民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7个工作日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公民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15个工作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年4月22日)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19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公民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7个工作日依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8号令2003年1月1日)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婚姻登记公民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立即办理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2003年10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21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初审公民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7个工作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年4月22日)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九、行政奖励(共1项)
    1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单位、个人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7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十、行政检查(共10项)
    1对森林防火联防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15个工作日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200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2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15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   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汛前检查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15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4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辖区内流动人口用人单位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15个工作日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15个工作日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2004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三种行政处分,分别是降级、撤职、开除。
    6对已登记兵役的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15个工作日依据:《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2001年9月5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青海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接送不合格兵员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检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15个工作日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监督及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15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实施)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农村财务审计的检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7个工作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年4月22日)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10对乡道养护的监督检查村委会 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15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2004年8月28日)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行政监督(共4项)
    1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进行监督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30个工作日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监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3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施行)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   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辖属村委会、居委会及个人 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3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改)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30个工作日依据:《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2001年9月5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青海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接送不合格兵员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其他行政权力(共17项)
    1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定和修改的备案村委会 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30个工作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年4月22日)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2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3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改)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73号2003年3月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3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改)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73号2003年3月2日施行)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3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5民间纠纷调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30个工作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年4月22日)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6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公民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3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40号2005年8月28日)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7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供养和救济辖区内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3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2012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30个工作日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81号2003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困难残疾人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3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号2008年7月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0管理辖区内的养犬;捕杀狂犬、野犬村委会、居委会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3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1991年12月6日实施)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11调查处理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行为村委会 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30个工作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年4月22日)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12对村民委员会不按规定公布事项的调查核实村委会 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30个工作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年4月22日)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13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 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30个工作日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 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30个工作日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3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修改)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73号2003年3月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30个工作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年4月22日)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17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湟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30个工作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年4月22日)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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