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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局]关于市政协第九届三次会议第102号提案 答复的函

    来源:县公安局  日期:2018-08-31  信息员:张晓丽  签发领导:韩喜民  浏览:0次  打印



    源公〔2018〕160号

     

    关于市政协第九届三次会议第102号提案

    答复的函

    民盟西宁市委:

    您们提出的“关于在全市(区、县)主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悠久的民间传统,每逢传统节日,我县民众都会以燃放烟花爆竹来营造喜庆气氛。然而,烟花爆竹燃放会释放出大量的颗粒物和硫化物,加剧雾霾程度,损害空气质量,散落的炮皮碎屑等会严重影响县容环境卫生,还容易引发火灾和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与我县的生态文明建设和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全国已有674个城市制定了禁限放政策,但是我省目前没有一个城市出台相关法规。依照其他省份城市“禁限放”管理经验,我县首先应该明确“禁限放”区域,湟源县主城区为城关镇,位于县境东北部湟水河北岸,人口2.6万,总面积为4.4平方千米。主街道分为东、西、南、北大街,以及建设东、西路,环城路。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学校、商场、广场等人员密集区域都涵盖其中,相对来说,我县主城区较为集中,实施“禁限放”条件基本具备。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我县县情的相关规定或规范。

    二、按照实际,合理规划“禁限放”场所区域。如: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办公区及周边、医疗机构、校区、广播电视台、金融单位、交通客(货)运站、主次干道、商场、城市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和重点区域场所。

    三、管控源头,取消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专营店,对于限制燃放区域销售烟花的专营店售卖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的种类、规格和型号不能超过标准要求,并列举相关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

    如果您们对我们的工作和队伍管理还有别的意见、建议,敬请通过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及时反映到我局,我们会及时加以整改落实。

    联系人:张晓丽            联系电话:0971-2430264

     

     

    湟源县公安局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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