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高我县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县指挥部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解除之前,体育场(馆)、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继续暂停对外开放;任何人不得未佩戴口罩进入宾馆、公共交通工具、商店等公共场所。
二、村(社区)、物业服务单位等要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继续依法规范做好消毒、登记等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任何人不得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居住史;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扰乱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不得拒绝单位、村(社区)健康监测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伤害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辱骂或者恐吓医务人员;不得非法泄露个人信息;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进行野生动物交易。
五、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配合疫情检测、排查和防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隐瞒、包庇涉疫疑似人员,不服从居家隔离、封闭管理,不听劝阻、无理取闹、滋事生非。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述违反疫情防控的行为,均有权举报(举报电话:0971-2432830)。举报人应如实举报。
湟源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