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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书

    来源:湟源县司法局  日期:2020-04-22  信息员:张丽莲  签发领导:孟宗勇  浏览:0次  打印

    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

                             

                               源政行复决〔2020〕2号

    申请人:青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湟源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湟源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湟源县城关镇西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刘全忠,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源资规罚字〔2019〕第***号)不服,于2020年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1月7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依法延长案件办结期限1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源资规罚字〔2019〕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追究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对申请人青海***公司作出的源资规罚字〔2019〕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处罚认定事实失实,损害其自身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无事实依据。2014年申请人青海***公司建设的***住宅小区规划平面图进行了调整,调整方案经过湟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修建的30间车库在该调整方案之内,不存在未按规划审批擅自加建的行为;2.政府监管不到位、行政不作为。该车库修建历时3年,于2013年7月开始修建至2016年6月建设完成,在此期间政府、湟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相关单位领导多次进行检查指导未曾提出过违建车库一事,施工期间未进行制止,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同时,2018年6月,县住建局提出要打通******小区通道,该要求无规划依据。***住宅小区规划验收后,因违规修建车库一事,申请人青海***公司在办理房屋产权审批手续时受阻,申请人认为是政府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时一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代理人的相关手续;4.行政处罚决定书;5. 湟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产权办理联签审批表;6.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7.2014年调整后的规划平面图。

    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答复称:1.申请人青海***公司违法事实清楚。2014年8月27日,湟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调整的规划总平面图中未规划30间车库,申请人擅自加建车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建设的违法行为;2.办理联签手续、打通通道的问题,经湟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实,申请人青海***公司建设***住宅小区时存在“绿化率不达标、违法加建30间车库”的问题。“绿化率不达标”申请人已于2019年1月3日缴纳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壹万元整),异地补栽验收合格后退还;对“违法加建30间车库”的问题,湟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申请人青海***公司未按规划审批擅自违法建设为由进行初审,并拟定处罚意见为:拆除5间车库用于打通***小区***小区的通道,形成北侧、中间、南侧共3处通道。申请人在办理***小区房屋产权审批手续时,因车库违建部分未拆除,原湟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未审批房屋产权手续。机构改革后,规划职责划转至湟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人违建车库事宜移交至湟源县自然资源局查处,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申请人没收违法所得180万元,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2.052万元,合计182.05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所作出的(源资规字〔2019〕***《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向本机关提交答复材料时一并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申请人答复书》三份(原件);2.青海***公司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份(复印件);3.2014年调整后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布置图(原件)。

    本案审理查明:2011年申请人青海***公司取得了湟源县******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开发权。2011年6月2日,申请人青海***公司办理了该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号); 7月4日,办理了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7月14日,办理了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项目总用地面积50931.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8491.8平方米;9月16日,申请人办理了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建设规模为22529平方米。2014年8月27日,原湟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该项目原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楼间距不符规划要求,重新做了调整,该项目规划批准总占地面积140646.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1666.46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73691.96平方米,商业面积14386.2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13588.3平方米,停车位105辆,建筑密度27.6%,容积率1.73,绿地率35.6%。2019年118日,被申请人湟源县自然资源局青海***公司建设的湟源县******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未按规划审批修建为由立案调查,2019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湟源县自然资源局向青海***公司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了陈述和申辩、听证权利,2019年11月13日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与申辩书,被申请人于11月22日予以答复。2019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向申请人青海***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源资规罚字〔2019〕第***号)。2020年1月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源资规罚字〔2019〕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追究其当事人相关责任。

    上述认定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1.申请人青海***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湟源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2.源资规罚字〔2019〕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项目规划平面图;4.违法建筑车库照片复印件;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号);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本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方面,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2014年调整后的青海湟源***住宅小区规划平面图查明,该规划平面图“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项中无停车库的建筑位置、建筑面积、建筑层数,有规划的停车位105辆。另据被申请人自然资源局拍摄的关于***住宅小区停车库照片查明申请人青海***公司未经规划审批建设车库30间的事实清楚。在程序方面,被申请人湟源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答复、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规定办理,处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因申请人青海***公司对该案调解处理的申请,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青海***公司自收到本调解协议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3号楼东北侧3间违建车库。

    被申请人湟源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裁量权范围内对申请人青海***公司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数额,由原来的182.052万元调整为113.778万元

    以上罚款项,申请人青海***公司在自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到被申请人湟源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申请人逾期不拆除3间违建车库,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所有费用由申请人青海***公司承担。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湟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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