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源政行复不受决〔2020〕3号
申请人:宋***
被申请人:湟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关于宋**同志解除聘用合同的通知》不服,于2020年4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湟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湟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