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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了!西宁湟源丁某新等2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开庭

    来源:县法院  日期:2020-05-21  信息员:毛凤珍  签发领导:杨生光  浏览:0次  打印

    2020年5月16日至17日,湟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判了由湟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丁某新等21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一案,并于5月17日晚当庭宣判。对该案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丁某新以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对犯罪集团成员苏某峰等8名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不等的刑罚;对董某兵等12名被告人分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一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对犯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的9名被告人并处罚金240000元;责令丁某新退赔敲诈勒索赃款47000元;判令追缴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47000元;对查封、扣押的一辆轿车、两套房产依法予以处置。

    第26期简报照片.jpg

    湟源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新曾因犯罪于2009年6月刑满释放后为获取非法利益,同刑满释放人员、前科劣迹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本县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被告人丁某新为首要分子,被告人丁某青、苏某峰、李某强、谢某鹏、周某、曹某浩、胡某生、杨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湟源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新、丁某青、陈某军、苏某峰、李某强、谢某鹏、周某、曹某浩、胡某生、李某旗、肖某军、杨某、马某仓、赵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丁某新以收取“保护费”为名,强行索要他人数额巨大钱财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马某林、谢某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丁某新、李某强、苏某峰、谢某鹏、周某、董某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丁某新、丁某青、李某强、杨某、许某明、李某元、董某兵、祁某奎、苏某峰设赌、招赌并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各被告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庭前,该案合议庭成员认真阅卷,熟悉案情,精心准备。审理过程中,认真组织召开庭前会议,依法解决程序性问题,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打下基础。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发表各自意见,21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并全部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该案受理以来,湟源县法院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庭审预案,成立5个职能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并主动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民医院等多部门汇报、沟通协调,调动全市各区县法院司法警察、县公安民警、交警、卫生疾控人员、医疗急救人员等70余名人员参与押解、看管、警戒、防疫、急救等庭审保障工作,全力保障庭审顺利进行。
        该案是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湟源县法院审理的第二例涉恶案件,整个庭审历时2天,湟源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委主要领导、县委政法委、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各有关司法局、媒体记者及被告人家属等近百人参加了庭审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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