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湟源县人民政府网站 [登录]
当前时间:
湟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 首页
  • 政务要闻
  • 政府信息公开
  • 领导之窗
  • 魅力湟源
  • 政民互动
  • 投资湟源
  • 专题专栏
  • 湟源广告条
    首页>新闻>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各类行政执法公示

    湟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字〔2021〕20号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1-08-03  信息员:张桂英  签发领导:祁增林  浏览:0次  打印

    当事人:湟源达洼工艺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湟源达洼工艺品店;    

    住所(住址):湟源县日月乡尕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

    联系地址: 湟源县日月乡尕庄村      

    2021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湟源县日月乡尕庄村的湟源达洼工艺品店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正在使用的型号为DJ2001A,编号为17062267,生产厂家为常熟市清华电子有限公司的电子天平,检定日期为2018年7月4日,有效期为2019年7月3日,超过检定有效期两年。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作了现场笔录,你店予以签字确认,并在现场拍摄四张照片作为该店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的证据。2021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报请局长批准对你店以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6月2日,我局办案人员通知你店负责人吴*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本案在调查中提取了你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你店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过调查,并依法告知了你店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了你店陈述和申辩,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湟源达洼工艺品店使用的型号为DJ2001A,编号为17062267,生产厂家为常熟市清华电子有限公司的电子天平,检定日期为2018年7月4日,有效期为2019年7月3日,超过检定有效期两年,2019年7月3日之后该电子天平未申请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店的电子天平处于在用状态,检定日期为2018年7月4日,有效期至2019年7月3日,未按规定申请检定。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你店确认在用的电子天平超过检定有效期,未按规定申请检定。

    证据三:现场照片4份,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使用的电子天平未按规定申请检定。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你店湟源达洼工艺品店负责人身份证明1份,证明你店的合法经营资质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分别由你店和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你店的陈述、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有关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因你店是近期从别人手里转让的,接收之后及时向我局送检了店里使用的临近检定有效期的天平,并在检定合格后才开始使用,该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天平是你店当天从库房找出来的,使用之前用自己的砝码进行了比对,看到该天平显示的值和砝码的值一致,认为该天平是合格的才使用,你店始终积极配合我局执法检查和调查工作并保证以后将认真做好经营者该做的各项工作,决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综上所述,你店有以下几点从轻处罚的情形:(1)你店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3)认错态度好,能积极有效地配合查处工作。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3)认错态度好,能积极有效地配合查处工作的;(4)主动改正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应当对你店予以从轻处罚。

    你店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根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店负责人吴蛟停止使用该电子天平,并建议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40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向你店送达源市监处告〔2021〕1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店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湟源县支行缴纳罚款(单位:湟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湟源县人民政府或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宁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湟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9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