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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湟源县大华工业园区招商引资 (暂行)办法

    索引号 HY/2021-09020934_7461 发文字号 源政〔2021〕81号 责任部门 县司法局
    签发领导 孟宗勇 发文日期 2021-09-02 09:45:17 主题分类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信息员 韩梅花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HYFS00-2021-0002

     

    源政〔2021〕81号

    湟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湟源县大华工业园区招商引资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湟源县大华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湟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7日

    湟源县大华工业园区招商引资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工业园区经济快速发展,增强投资吸引力,鼓励投资商到大华工业园区投资兴业,加速推进县域工业化进程,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政2017〕70号)文件要求,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大华工业园区进行投资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在大华工业园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办法。  

    第三条  入驻园区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自觉服从园区管委会管理。

    第四条  在坚持按照湟源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客商的意愿优先安排外来投资项目用地。工业园区土地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第五条  在园区内可采取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园区土地、标准厂房的租赁、出让、购买标准:

     1.园区土地出让价格以土地招拍挂最终价格为准。

    2.园区土地租赁价:执行标准为5000元/亩/年。对自建厂房的企业免收10年土地租赁费。

    3.标准厂房租赁价:执行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对单体厂房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入园第一年免收厂房租赁费;第二年按执行标准的50%征收;第三年按执行标准的70%征收;第四年起全额征收。

    4.园区综合办公楼租赁价:100元/平方米/年(不含水、电、暖费用)。对单体厂房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前三年按执行标准的50%征收,第四年、第五年按70%征收,第六年起全额征收。

     5.园区公租房租赁价:执行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在此标准上每月按70%收取,即5.6元/平方米/月(不含水、电、暖、物业费用)。

    第六条  入园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缴纳税收年度起,若当年度企业上缴税收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在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将当年度企业税收总额县级留成部分100%作为企业扶持资金,分三年度逐年拨付企业予以扶持;若当年度企业上缴税收总额达500万元以上,在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将当年度企业税收总额县级留成部分50%作为企业扶持资金,分三年度逐年拨付企业予以扶持;若当年度企业上缴税收总额达200万元以上,在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将当年度企业税收总额县级留成部分30%作为企业扶持资金,分三年度逐年拨付企业予以扶持;以上三个扶持标准,企业仅享受一种,由企业自主选择。

        第七条 免收入园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八条 园区企业入驻手续办理实行“代办制”。对入驻园区企业,自协议签订后,企业申办各种证照手续,在企业提供必要的报件下,可委托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全程代办,实行“一条龙”服务

    第九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外部环境问题,由工业园区管委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条 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任何部门向园区内企业摊派,做到园区内企业零负担。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第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省、市有明文规定的,可同时享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6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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