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市监处字〔2021〕24号
当事人:湟源樊家风情院
类型:个体工商户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城关镇河拉台村13号
成立日期:2021年5月27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联系地址:青海省湟源县城关镇南小路河拉东路22号
违法事实:
2021年8月4日,我局接到湟源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你涉嫌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移送函源农移[2021]1号后,于2021年8月10日在我局四楼市场室对涉案的青海湖裸鲤(湟鱼)进行确认并询问调查。经我局现场称重及确认,涉案的青海湖裸鲤(湟鱼)实际重量为0.99千克。根据你在询问过程中提供的信息,查明你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青海湖裸鲤(湟鱼),并把涉案青海湖裸鲤(湟鱼)存放到了自己经营的餐馆湟源樊家风情院的后厨冰柜里,直至被湟源县农业农村局检查发现。根据青海省价格认证局青价认函[2021]2号关于青海湖裸鲤(湟鱼)价格咨询意见的复函中,青海湖裸鲤(湟鱼)的行政执法参考价格为:每千克肆佰捌拾元整(¥480.00元/千克)之规定,0.99千克青海湖裸鲤的行政执法价格为肆佰柒拾伍元贰角(¥475.2)。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湟源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1份。编号:源农移[2021]1号含附件8份共计12页,证明了此案件的来源、当事人信息、现场原始检查经过、涉案物品的先行登记保存等情况。
2.案件接收单1份共计1页。证明我局接收案件情况。
3.询问笔录1份共计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进行询问调查,掌握案件情况。
4.照片7张。证明办案人员与当事人一起对湟源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的涉案物品青海湖裸鲤(湟鱼)进行确认,并再次进行封存。
5.湟源樊家风情院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湟源樊家风情院的类型、经营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组成形式等注册情况。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7、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的通告。证明青海湖裸鲤(湟鱼)为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8、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六次青海湖封湖育鱼的通告。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青海湖及其流域捕捞、收购、拉运、储存、贩卖青海湖裸鲤(俗称湟鱼)。
9、青海省价格认证局关于青海湖裸鲤(湟鱼)价格咨询意见的复函 青价认函[2021]2号。证明青海湖裸鲤(湟鱼)的行政执法价格。
案件性质:
你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之规定,构成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源市监告[2021]0216号,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0.99千克青海湖裸鲤(湟鱼);
2. 处0.99千克青海湖裸鲤的行政执法价格肆佰柒拾伍元贰角(¥475.2)二倍的罚款950.4元。
你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电子缴款书到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交至我局财务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湟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宁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副本递至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湟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