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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湟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来源:县市监局  日期:2021-10-14  信息员:李永霞  签发领导:祁增林  浏览:0次  打印

    湟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字202126

    当事人:白**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工作职务:青海佳明草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联系地址:青海省湟源县城关镇滨江花园6号楼4单元22室

    2021年7月6日,我局接到湟源县公安局关于你涉嫌参加传销移送案件通知书源公移字[2021]01号,经对“108我的世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进行审查,因你的行为尚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将此案移送至我局管辖。根据案源资料及2021年7月13日、2021年7月22日对你的询问调查,你通过网友樊玉龙(河北省唐山市籍人)的介绍,以得到新能源免充电汽车和“紫竹盐”保健品为目的,交纳28000元用于购买“金一原始股”取得保健品“紫竹盐”,该九人以同样目的购买了一个单位的原始股。根据“108我的世界”传销活动盈利模式,你参加了“108我的世界”传销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2.湟源县公安局移送案卷材料1份,光盘1份。编号:源公移字[2021]01号含附件5份共计12页,证明此案件来源、当事人信息、“108我的世界”传销活动案等情况;

    3.询问笔录2份共计7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进行询问调查,掌握案件情况;

    4.说明材料1份2页。证明当事人对此案件基本情况的说明。

    案件性质:

    你参加传销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你构成参加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92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源市监告[2021]0225号,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2000元的罚款。

    你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电子缴款书到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交至我局财务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湟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宁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副本递至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湟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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