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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 |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15种类型

    来源:青海普法  日期:2019-05-29  信息员:李富红  签发领导:王永旭  浏览:0次  打印

    新闻摘要: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黑恶势力

    “保护伞”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按照中央“两个一律”的要求,即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今天

    就给大家科普下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15种类型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十五种类型

    【出资分红型】

    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纵容包庇型】

    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站台撑腰型】

    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打击报复型】

    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有案不查型】

    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通风报信型】

    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开脱罪责型】

    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枉法裁判型】

    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追赃不力型】

    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串通案情型】

    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违规吃请型】

    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收受犯罪嫌疑人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

    【违规减刑型】

    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帮人说情型】

    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阻挠查处型】

    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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