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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进行时】 湟源首起涉恶案宣判7人获刑

    来源:西宁晚报  日期:2019-06-28  信息员:李富红  签发领导:王永旭  浏览:0次  打印

    新闻摘要:开设赌场、招引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不到一年时间,多名赌客输钱欠下高额赌债,并遭到暴力催收;  索要赌债未果,便对赌客殴打、侮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今年5月24日,湟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

    开设赌场、招引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不到一年时间,多名赌客输钱欠下高额赌债,并遭到暴力催收;

      索要赌债未果,便对赌客殴打、侮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今年5月24日,湟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郭某、马某生、马某金、柳某鹏、张某、郭某强、胡某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湟源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涉恶案件。

      开设赌场抽头渔利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郭某、马某生和马某金三人在湟源县大华镇某农家乐,巴燕乡福海村、海晏县三角城镇、海晏大酒店等地开设赌场,组织、招引他人进行聚众赌博。该赌场以“二八杠”的形式设立赌局,以“见三打五”的方式抽头渔利。期间,郭某负责赌场“放水”,马某生负责记账,马某金负责抽头。

      湟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永宽介绍说,郭某认为开设赌场挺挣钱,于是和马某生、马某金商量后,于2017年11月,三人挑选了湟源县的一家农家乐作为“赌场”,且每隔一到两天就会换一个地方。三人又每人凑了10000元,郭某负责联系玩赌博的人,三人开始对赌博的人抽头,每1000元里抽50元,或者达到500元以上也抽50元,抽头渔利的钱由三人平分,且三人还会把他们自己的钱借给赌博的人。

      开设赌场以来,参赌人员董某某在上述赌场内参赌4次,共输赌资68000元;朱某某参赌2次,共输赌资26800元;张某参赌4次,共输赌资16000元;阿某某参赌2次,共输赌资10000元。上述总计120800元赌资均由郭某等人向参赌人员提供,郭某、马某生和马某金在上述赌场内抽头渔利所得赃款均被其三人挥霍。

      殴打后非法拘禁赌客

      2017年11月,董某某在郭某、马某生和马某金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期间,所欠68000元赌债一直未归还郭某等人。

      2018年8月7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柳某鹏和胡某忠在湟源县城关镇水务巷南口遇见被害人董某某,柳某鹏将董某某拦住后电话通知马某金,马某金赶至水务巷南口,伙同柳某鹏、郭某强、胡某忠将董某某带至水务巷某面馆内向董某某索要赌债,柳某鹏在董某某脸上打了两巴掌并将水杯内的水泼洒在董某某脸上。至21时许,郭某与马某生从海北藏族自治州西海镇赶至水务巷与马某金等人会合,柳某鹏、郭某驾车将董某某强行带至湟源县城关镇北山一山沟内索要赌债无果后,郭某、马某生手持PVC塑料管,马某金手持木质镐把对董某某实施殴打,柳某鹏、胡某忠对董某某拳打脚踢。期间,柳某鹏强令董某某脱掉裤子。后马某生、马某金、张某、郭某强乘坐由郭某驾驶的车辆将董某某强行带至海北州西海镇,于23时许在西海镇某酒店入住后,郭某、马某生安排张某、郭某强将董某某看守在该房间内。次日10时许,因董某某身体出现不适,郭某等人将董某某带至医院诊治。当日14时许,马某金、张某、郭某强乘坐出租车将董某某从海北州海晏县带至湟源县城关镇后放离。

      2018年12月6日,经湟源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董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7名涉案人员被判刑

      湟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马某生、马某金以营利为目的,在湟源、海晏等地多次组织开设赌场,聚集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郭某、马某生、马某金、柳某鹏、张某、郭某强、胡某忠在索要赌债过程中采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被害人董某某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马某生、马某金为获取不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组织开设赌场、索要赌债、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恶势力犯罪性质。

      庭审持续3个小时,于当日12时当庭作出宣判。对被告人郭某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马某生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马某金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张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对被告人郭某强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被告人胡某忠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柳某鹏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作案工具黑色大众牌帕萨特小型轿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敲响扫黑除恶第一锤

      “作为湟源县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本案被告人共7名,人数较多,涉及两个罪名,犯罪次数多,开设赌场的隐蔽性、流动性较大,查明事实4起,参赌人员多,范围广,调查取证难度较大。”胡永宽说,在审理该起案件中,湟源县人民法院毫不动摇地贯彻依法严惩方针,坚持法定标准、法定程序,始终保持依法办案的定力,让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公正司法程序正当;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既不“拔高”也不“降格”处理;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据了解,该案自受理到宣判历时两个月十九天。受理该案后,立即确定合议庭成员,当日向各被告人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听取各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非法证据排除和回避等方面的意见。对未委托辩护人的六名被告人依法指定了辩护律师,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合议庭成员集中阅卷,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沟通,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开庭审理过程中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法庭依据查明的犯罪事实、证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综合考虑,当庭作出宣判。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案件现已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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