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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湟源县“浪河滩”营地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湟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3-02-09  信息员:admin  签发领导:  浏览:0次  打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国民旅游休闲发展纲要(2022—2030年)》《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湟源县 浪河滩营地管理,促进湟源县浪河滩产业有序、健康发展。依据《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3部分帐篷露营地》(GB/T 31710)、《乡村旅游点(接待户)等级划分与评定》(DB 63/T 1677-2018)、《景区游客高峰时段应对规范》(LB/T 068)等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按照产业扶持和规范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乡镇、村集体、企业、社会个体等为经营主体,各自在范围内设定浪河滩营地,在坚持生态保护原则下,盘活乡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组织、开展搭建户外临时性、可拆卸帐篷等为主要休闲和住宿设施的浪河滩活动及其管理,适用于本意见。

    二、设置规范

    “浪河滩”经营单位应符合以下设置基本条件,方可开展“浪河滩”的组织和实施:

    (一)坚持规划思维。编制规划,合理科学布局,统筹推进 浪河滩营地健康发展。浪河滩营地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行政规范、用地规范对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要求。浪河滩营地实行属地化规范化管理,应具备与浪河滩营地进入方式相匹配的交通条件。营地设定停放区域,将停车空间与生态空间有机结合,宜选择长期闲置的非农业用地

    (二)坚持底线思维。严守生态环境底线,必须规划范畴内设置专门的浪河滩区域,划定片区四至范围,明晰空间范围、明确管理责任并对设定区域进行评估。严格守住国土红线,在保护好林地的基础上合理发展利用林地草地资源。避开存在有害动植物或生态脆弱区域;避开水源地保护区;远离各类污染源。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建立健全浪河滩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应急救援及其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实施,确保消除营地各类安全隐患;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避开滑坡、洪水、高压电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以乡镇为单位成立浪河滩管理队伍;开展人员培训,落实安全责任;设立应急救援点和游客服务咨询点,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消防器材和常用药品,夜间有照明和报警设施且有专人值班值守。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按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并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三)坚持市场思维。深化政府引导、企业主导、个体参与的模式,推动市场引擎,做好精品浪河滩市场经济引领,用好《湟源县乡村振兴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调动企业积极性,引导个体参与,激发精品浪河滩发展活力。

    (四)树立品牌意识。加快特色旅游品牌培育,着力打造精品“浪河滩”经济带旅游品牌;统一规范设计“浪山、浪水、浪河滩”品牌logo;鼓励自主创新,打造“一营地特色品牌;充分利用浪湟源微信小程序,对湟源旅游咨询、预定、旅游动态等实时更新推送,扩大宣传营销覆盖面,推广湟源丰富的旅游资源和精品“浪河滩”品牌。

    (五)加强精品意识。树立精品理念,高标准打造精品浪河滩,持续完善营地软硬件设施,做好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提升旅游综合服务水平,推出更多、更优质的延伸产品和服务,避免同质化竞争,树立差异化发展理念,因地制宜打造地方精品浪河滩,增强游客参与性和体验感。

    (六)强化服务意识。浪河滩营地应充分满足自助服务的需要。开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及综合服务质量,优化软环境,打造软实力,进一步提高浪河滩营地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游客需求。

    (七)规范前置审批。县文体旅游局制发《湟源县浪河滩营地审批表》,经营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委会同意,乡镇初审,由县文体旅游局组织相关乡镇、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草局、城管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进行“一站式”审核,符合用地、生态环保、水利等规范要求的由县文体旅游局负责统一盖章,审批通过后,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具备餐饮服务和食品销售的,同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

    三、设置管理

    (一)浪河滩营地防疫管理

    1浪河滩营地应按照国家实施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的工作部署,制定最新疫情防控预案

    2.定期对营地及周边开展灭虫灭蚊灭鼠、防蛇防猛兽等工作,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野生动物保护。

    (二)浪河滩营地区域管理

    1.营地区域应按功能划定浪河滩休闲区、餐饮区、住宿区、停车区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区,各区域之间应保留足够的安全距离;应结合实际设置浪河滩功能区域和服务项目。

    2.营地帐篷的点位设置应规范、有序,每个帐篷营位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米;区域内的营位数量宜不少于10个。

    3.浪河滩营地应根据场地和生态承载能力,设定最大承载量;当游客处于高峰时段时,应参照LB/T 068《景区游客高峰时段应对规范》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当人数临近或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应采取限流、分流措施,并通过官方媒体、电子显示屏或紧急广播装置,及时发布对营地内游客流量、拥堵状况、安全提示等相关信息。

    4.营地区域内设置明确的标识牌、警示牌和区界,保障营地内人身和财产安全;帐篷内不得私拉乱接电器线路;每个帐篷配备1个灭火器;地钉需安装防护罩,不得裸露在地面。

    (三)浪河滩营地住宿管理

    1.开展夜间露营或者夜间活动的营地,至少有5间可容纳10以上的住宿设施,可适当配置具有地方特色的住宿设施,如:帐篷、木屋等;帐篷内住宿设施配备齐全,应具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帐篷内起居用品应干净整洁,做到一客一换;住宿期间至少每日打扫1次;配备必要的照明、监控和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相应数量的安保人员全程值守;露营区帐篷设备配备的风绳等连接线应满足夜间亮化显示功能。

    2.开展夜间露营的经营单位应加强与当地派出所沟通联系,做好过夜游客身份信息登记工作,并按规范要求向公安机关报送信息;发现黄赌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经营单位应及时制止并报警。

    3.浪河滩营地服务咨询点应安排专业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并配备基本急救药品。

    (四)浪河滩营地设施管理

    1.浪河滩营地应配备专门的垃圾分类收集、污水处理、公共卫浴间和公共厕所等卫生设施设备。垃圾统一转运至就近村庄垃圾站,做到日产日清,定时消杀;污水应纳入就近污水管网,不能纳入污水管网的,采用收集桶等容器收集后,转运至污水处理站或管网集中处理,保证游客正常活动和卫生安全需求。

    2.浪河滩营地可提供设备租赁服务,通过标识标牌提示,文明露营宣传广播,做好游客自带露营设备的管理,防止游客自带设备出现妨碍其他游客的行为。

    (五)浪河滩营地娱乐项目管理

    1.浪河滩营地应加强烧烤、野炊、篝火、烟花燃放的管理,制定本营地露营烧烤、野炊等火作业管理规定,防止因明火作业而引起的植被烧毁、火灾、爆炸、灼伤等安全事故。

    2.浪河滩营地应加强区域放风筝、垂钓、游泳、骑行、拓展训练等活动和行为的管理,提醒家长及监护人看护好未成年人及老人,确保有序、安全;经营单位要畅通投诉管理机制,在醒目位置公示投诉电话并保持畅通。

    (六)浪河滩营地其他管理

    1.集体组织的浪河滩活动,营地应与主办方签定安全、卫生、防护等责任协议,落实营地安全、露营活动等相关工作;集体组织的浪河滩活动主题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倡导无痕浪河滩理念,引导游客文明浪河滩,及时制止影响游客正常浪河滩和游览的行为。

    2.浪河滩营地应加强对地表植被的养护,维护地表景观,确保植被健康美观。合理安排生态露营地开放时间和频次,可根据季节、天气情况和地被管养需求调整,因重大活动、植被保养等关闭露营地应提前公告;及时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做好防雨雾、冰雹、雷电等工作,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中止浪河滩活动和浪河滩行为。

    3.浪河滩营地内公共厕所应为水冲式或生态旅游厕所,布局合理、男女分设、卫生整洁,设置无障碍设施;厕所内通风、采光、照明设备良好,无蚊虫、无异味。

    4.三个思维、三个意识为导向,严格按照职能部门的要求,合理设置浪河滩营地位置,若发现不合格或触碰三个底线的经营单位将坚决予以取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切实加强浪河滩营地管理,通过实践探索,不断总结管理经验,认真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乡镇及村委会负责各村浪河滩营地的日常管理,与业主签订经营承诺书,要求各浪河滩营地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县文体旅游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林草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公安局、应急局等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明确细化责任分工和实施细则,定期开展联合专项检查,对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经营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浪河滩管理规范的经营单位进行表彰奖补。

    (二)加强服务保障。县文体旅游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林草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公安局、应急局等部门,做好全县浪河滩统筹和指导工作,开展精品浪河滩营地联合督查,加大对河道清洗牛羊内脏、倾倒生活污水、随意处置废弃物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拒不改正的,坚决予以取缔,确保浪河滩绿色健康发展;各乡镇要按照属地化网格化管理的原则,对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并配合整治查处。

    (三)营造良好氛围。全面提升精品浪河滩社会影响力,形成全民关注浪河滩、热爱浪河滩、参与浪河滩、支持浪河滩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发展浪河滩积极性,进一步增强群众参与浪河滩发展的主动性、创造性。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各部门应积极宣传垃圾分类知识,积极引导各营地主动规范管理,推动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树立爱护环境、保护生态、绿色出游的文明、健康、绿色旅游新风尚。

    本意见自2023120日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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