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Y/2023-10171519_14162 | 发文字号 | 责任部门 | 湟源县人民政府 | |
签发领导 | 发文日期 | 2023-10-17 15:05:19 | 主题分类 | 建设领域 | |
信息员 | admin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切实守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保护森林草原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发布森林防火禁火封山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为全县森草防火禁火期,在此期间,全县所有林区、草场、国有林场、绿化区全面实施禁火封山;
严禁一切闲散车辆和人员进人林区、草场。
严禁携带火种、用火用具等进入林区、草场。
严禁上坟烧纸、点焚香烛、燃放鞭炮等一切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严禁焚烧田埂、荒草等一切生产性野外用火。
二、因生产、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或在林区草场内举行登山、庙会等活动,必须经湟源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活动范围,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县域各国有林场、农村集体组织、绿化管护公司等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城市绿地公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做好消防安全预防处置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分片包干负责制,并组织乡镇干部职工和乡镇护林队伍,对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督导检查,排查隐患。同时加强对坟山墓地的管理,对容易发生火灾的地点和重点防火区域划定责任片区,落实责任,人员到位,严加防守。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林单位要深入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教育群众安全用火,特别是在“十一”“寒衣”“除夕”“大年初三”“正月十五”“春分”“清明”等上坟祭祀重点时段,严格按照政府要求到指定地点集中祭祀,大力倡导上山植树祭祖、献花祭祖等文明新风。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扑火命令的各级扑火队伍及火灾发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必须迅速赶到指定地点组织扑救。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要科学安全组织,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七、各级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有林(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职责,拒不履行职责或未按要求履行应尽的职责,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进入林区、草场的车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员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拒不服从森林草原防火管理人员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进行处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火情报告电话:
湟源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县应急局)2435235
湟源县林业和草原局电话:2432564 2473558 2434119
湟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森林草原防火值班电话:2432981
东峡乡森林草原防火值班电话:2484238
城关镇森林草原防火值班电话:2432139
大华镇森林草原防火值班电话:2490038
申中乡森林草原防火值班电话:2490021
巴燕乡森林草原防火值班电话:2492305
寺寨乡森林草原防火值班电话:2498478
波航乡森林草原防火值班电话:2480081
和平乡森林草原防火值班电话:2481933
日月乡森林草原防火值班电话:2483204
特此通告。
湟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