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Y/2023-10261155_14237 | 发文字号 | 责任部门 | 大华工业园区 | |
签发领导 | 发文日期 | 2023-10-26 11:15:55 | 主题分类 |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
信息员 | admin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第一条 为加大大华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优化产业结构,做大产业规模,吸引更多的外来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集聚,加快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青海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青海省实施招商引资“六大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青政办〔2022〕8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华工业园区进行投资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在大华工业园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明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办法。
第三条 入驻园区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大华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大华工业园区管理运行办法》,并配合园区管委会管理。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年地方贡献1000万元并确定为重大项目的,可通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园区土地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在坚持符合湟源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客商的意愿优先安排外来投资项目用地。
第六条 在园区内可采取土地出让、厂房租赁等形式获得使用权。
园区土地出让、标准化厂房租赁标准:
1.园区土地出让价格以土地招拍挂最终价格为准。对通过出让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在土地上自建厂房,形成有效投资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可通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2.标准厂房租赁价:执行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对单体厂房内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不含政府补助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投资)入园第一年免收厂房租赁费;第二年按执行标准的50%征收;第三年按执行标准的70%征收;第四年起全额征收。乡村振兴产业孵化园厂房租赁价按照《湟源县乡村振兴产业孵化园管理运行办法》执行。
3.园区综合办公楼租赁价:100元/平方米/年(不含水、电、暖费用)。只要满足上述1或2条的企业(项目),均可享受前三年按执行标准的50%征收,第四年、第五年按70%征收,第六年起全额征收的优惠政策。
4.园区公租房租赁价:入驻园区的企业可享受按县公租房收费标准70%收取的优惠(不含水、电、暖、物业费用)。
第七条 对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或经西宁市人才工作小组认定的“西宁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高层次人才(含昆仑英才、夏都菁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人才办及园区管委会审核后,优先解决中高层管理人员园区公租房入住、子女入学等问题,支持企业发展。同时,符合《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办发办〔2018〕2号)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园区管委会将积极配合申报相关政策落实。
第八条 新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项目正式投产后24个月内,工业产值累计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工业产值累计达到3亿元以上(含3亿元)5亿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工业产值累计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
第九条 免收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入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条 入园在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带动10名以上(含10名)20名以内脱贫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达三个月以上,并且签订用工合同的,由县乡村振兴局及就业局审核后一次性给予项目建设单位5000元奖励,带动20名(含20名)以上脱贫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达三个月以上,并且签订用工合同的,由县乡村振兴局及就业局审核后一次性给予项目建设单位10000元奖励。同时,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优先组织当地劳动力尤其是脱贫劳动力、监测户等就业。该条与《关于印发<鼓励湟源县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奖励办法(试行)>补充的通知》(源政办〔2023〕55号)同步实施,试行时间一致。
第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全力协助争取投资项目所涉的国家、省、市相关惠企、人才等政策支持。积极协调县域内金融机构,协助办理投资项目生产、建设、运营等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入驻手续办理实行“代办制”。对入驻园区企业,自协议签订后,企业申办各种证照手续,在企业提供必要的报件下,可委托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全程代办,实行“一条龙”服务,并开展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三条 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努力给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向企业摊派,做到园区内企业零负担。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园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第十五条 对未按约定兑现承诺或运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招商引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或奖励进行追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原则上除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外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6日。
附件:关于《湟源县大华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http://www.huangyuan.gov.cn/index.php?s=news&c=show&id=14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