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完成G0612西宁至和田高速湟源至西海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0〕64号)、《西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宁政〔2014〕27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G0612西宁至和田高速湟源至西海公路工程(湟源境内)土地、房屋及附着物补偿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思想动员、经济补偿、政府推动、法律保障”的原则,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上下配合,齐心协力,认真做好沿线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妥善安置,快速补偿,保质保量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为G0612西宁至和田高速湟源至西海公路工程(湟源境内)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土地征迁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依规、依程序征收涉及项目的土地及房屋、地上附着物等,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确保征地拆迁工作有序推进。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G0612西宁至和田高速湟源至西海公路工程湟源县境内项目征地拆迁和土地、房屋及附着物补偿等工作有序开展,成立G0612西宁至和田高速湟源至西海公路工程湟源县境内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连成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林草局局长
成 员:范亚磊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焦海君 县住建局副局长
韩得英 县水利局副局长
马成海 县林草局副局长
杨 佩 城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刘 瑜 大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韩世英 申中乡人民政府武装部部长
李生萍 巴燕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张 忠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王志强 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G0612西宁至和田高速湟源至西海公路工程湟源县境内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张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土地、房屋、苗木征收工作,并对征收补偿工作的重要事项和进展情况及时向各单位通报、确保工作落实。领导小组成员若有变动,由接替岗位的同志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城关镇、大华镇、申中乡、巴燕乡4个乡镇政府:作为G0612西宁至和田高速湟源至西海公路工程(湟源境内)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单位,及时成立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乡镇征地拆迁工作小组,安排分管负责人负责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坟墓迁移和丈量登记,并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做好被征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信息核实工作。协调解决征收补偿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做好土地权属结果公示,协助发放征收补偿款。负责宅基地审批等相关工作。做好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宣传报道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负责国有、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收公告,签订征收协议。做好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征收补偿工作加强全程服务和指导监督,审核和发放征收补偿费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承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资产评估等工作。
县林草局:负责做好国有、集体土地上的苗木清点和认定及征收补偿工作。
县住建局:贯彻执行省、市、县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征地拆迁范围内水利设施规划;按照补偿标准、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水利设施改建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调整工作。负责征地拆迁范围内需重新安置宅基地建房的给予宅基地使用指导及合理布局等相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立足行业职能,做好辖区内群众宣传动员、维稳等工作,维护征收工作秩序,加强征收治安管理,加强征地拆迁程序监督检查。做好征地拆迁事项信访办理答复,及时调处矛盾纠纷、处置突发事件。依法惩处无理取闹、煽动组织群众上访、破坏、恶意阻挠征收补偿工作的不法行为,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避免影响征收进程。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四、征收主体
湟源县人民政府
五、项目征收实施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城关镇人民政府、大华镇人民政府、申中乡人民政府、巴燕乡人民政府。
六、征收范围
G0612 西宁至和田高速湟源至西海公路工程(湟源境内)项目拟建地点起于湟源县和平乡蒙古道村湟源南枢纽,接扎麻隆至倒淌河高速公路,终点位于湟源县巴燕乡巴燕峡村与海晏县金滩乡海东村交界处,建设项目涉及城关镇、大华镇、申中乡、巴燕乡4个乡镇19个行政村。拟征收土地面积2413.6305亩,其中:农用地1986.21亩,建设用地399.918亩,未利用地27.5025亩。征收范围以项目设计规划确定界限为准,征收面积以现场实际测量为准。
七、征收期限
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
八、征收补偿内容
(一)征收红线内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的补偿;
(二)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和埋设物的补偿;
(三)征收苗木的补偿;
(四)征收公路红线外0.3亩以下的补偿;
(五)征收红线外影响出行(无出路)的住宅、土地等补偿。
九、补偿原则及标准
(一)补偿原则
1.使用国有荒山、荒坡、河流水面、裸岩石砾等未利用土地,原则不予补偿。
2.国有土地收购价格补偿标准:国有划拨土地按基准地价50%给予补偿;协议出让土地按基准地价核减使用年限均价给予补偿;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当时招拍挂取得地价核减使用年限均价给予补偿。
3.征收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建设用地(包括临时建设用地)、牧草地、未利用地的,依法予以补偿。
4.自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该范围抢建、抢埋、抢修、抢栽、抢种的建筑物、构筑物、埋设物及各类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5.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到期而未补办用地手续及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埋设物不予补偿,被征收土地按地类性质补偿。
6.征收苗木培育基地的土地按照(青政〔2020〕64号)标准认定,征地范围内遇到耕地中培育苗木的,被征地土地按耕地认定,征收温室大棚用地按临近地类标准补偿。
7.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埋设物的拆迁补偿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补偿按照(青政〔2020〕64号)执行。
坟地按所属地类补偿,坟墓搬迁每座补偿2400元。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货币补偿或重新安置宅基地建房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户有所居。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等期间产生的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合法财产权益。
(1)货币补偿。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该房屋结构及成新度的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0〕64号)认定该区域的补偿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院内的物资、机器设备等搬迁产生的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对因房屋被征收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装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结合成新度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2)重新安置宅基地建房。房屋价格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涉及农户重新安置宅基地建房的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由乡镇政府与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重新选址、审批工作。宅基地建设由被征收人自行修建。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仅限城镇规划区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苗木征收补偿标准
经审核认定的苗木参照《湟源县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林木及苗木补偿实施意见》(源政〔2023〕9号)补偿。
十、搬家、过渡费、奖励补助等标准
1.对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到位的,搬家补助费按1000元/户给予补助;被征收人需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临时过渡的,搬家补助费按1500元/户给予补助;临时过渡期按600元/月给予补助,临时过渡费暂定为18个月。
2.对征收范围内持有《青海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经核实后按5000元/户给予困难补助。对征地范围内持《残疾人证》的被征收人,经核实后按5000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
3.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后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应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前10日(含10日)内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15000元,第11日至20日内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 10000元,第21日至30日内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5000元。
十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G0612西宁至和田高速湟源至西海公路工程(湟源境内)是一项省重点基础建设工程,各成员单位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民生的高度,把该建设项目征收拆迁工作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上高度统一、行动上高度配合,深入扎实地做好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省级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为第一责任单位,要相应成立征收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扎实开展好征收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宣传教育为先导,依法依规征收为主题,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载体广泛深入地宣传该项目的重大意义、补偿标准、优惠政策、奖励措施等,并教育引导群众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最大限度地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做到各项政策家喻户晓,人人主动参与,户户积极配合,保障征收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肃纪律,通力协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动员村“两委”班子和广大群众,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攻坚克难,强力推进,建立健全协调沟通机制,及时互通信息,切实解决好征收拆迁工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作人员要加强自律,规范言行,严肃作风,强化政策学习、吃透政策依据、补偿标准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到“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口径”。
(四)规范程序、和谐征收。该项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要严格按照征收程序,规范运作,做到快中求稳,实行“张榜公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征收、安全征收、阳光征收、和谐征收。同时,要认真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和有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准确掌握信息,切实将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严厉打击该工程规划红线内的一切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置在征收工作中煽动闹事者以及有过激行为的人员,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征收工作如期完成。
(五)强化监督,促进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作进度、工作质量进行明察暗访、全程跟踪督查,定期召开分析会,总结经验,分析形势,及时向县协调领导小组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适时通报。对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视情予以通报表扬;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给予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对执行不力造成工作严重滞后,影响工程建设的,或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引发群体上访的,将对所在的乡镇、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并且实行年终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制。各乡镇工作经费要结合征收工作量和进度予以核拨。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违反者将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依法强制执行
对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及附着物等依照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后,在限定期限内不予拆除的,征收部门依法强制进行拆除。
十三、其他事宜
(一)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征地补偿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关于《湟源县G0612西宁至和田高速湟源至西海公路工程(湟源境内)土地、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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