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Y/2024-10081537_15859 | 发文字号 | 责任部门 | 湟源县水利局 | |
签发领导 | 发文日期 | 2024-10-08 15:24:37 | 主题分类 | 社会领域 | |
信息员 | admin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划定了湟源县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包括水库库区、大坝两侧及下游、管理房、泄洪、输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行洪、输水管道、各类隐蔽建筑物等,具体以界址点为准。
小(1)型水库:大华水库
水库库区两侧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向外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00米;水库库区上游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向外5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00米。
水库大坝两侧管理范围为坝肩向外10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50米;水库大坝下游管理范围为坝脚线向外10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00米。
水库管理站、泄洪、输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行洪、输水管道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界线向外3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0米。
水库各类隐蔽建筑物如隧洞等的管理范围,按其边线向上方伸展至地面的投影线向外1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0米。
二、淤地坝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尕胡拉骨干坝、海底沟骨干坝、上泉骨干坝、下泉骨干坝、塔司浪骨干坝、韭菜沟骨干坝、三湾沟骨干坝、立达沟1#骨干坝、立达沟2#骨干坝共计9座,其管理与保护范围包括淤地坝库区、大坝两侧及下游、放水建筑物和泄水建筑物等,具体以界址点为准。
淤地坝库区管理范围为最高洪水位以下的水域及陆地,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50米。
淤地坝两侧管理范围为坝肩向外5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0米;淤地坝下游管理范围为坝脚线向外5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0米。
淤地坝放水建筑物及泄水建筑物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界线向外1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0米。
三、灌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一)灌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灌区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包括已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范围、引水枢纽、干渠渠道、渠系建筑物、管理房、护渠林等工程覆盖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各灌区支渠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参照干渠管理与保护范围执行,具体以界址点为准。
1.南山灌区
南山灌区管理范围除进水闸、导流堤、冲沙闸、工程占地、管理房、维修养护场地、工程专用道路外,还包括区域两侧5米,上游取水口以外30米,下游30米的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两侧向外10米,上游40米,下游30米。
正常渠段:渠道管理范围为渠口线或外坡角线向外2.5米,垫方段渠道管理范围从两侧渠堤外坡线向外2.5 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 米;跌水、陡坡、涵洞、农桥、分水闸、量测设施等建筑物的管理与保护范围,从其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确定;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向外3.7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4.5米;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进出口槽(镇、支)墩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线向外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6米。
土地紧缺村镇及人口密集渠段:渠道管理范围为渠口线或外坡角线向外1.5米,垫方段渠道管理范围从两侧渠堤外坡脚线向外1.5 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5米;跌水、陡坡、涵洞、农桥、分水闸、量测设施等建筑物的管理与保护范围,从其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确定;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向外2.2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25米;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进出口槽(镇、支)墩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线向外3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米。
2.湟海灌区
湟海灌区管理范围除进水闸、导流堤、冲沙闸、工程占地、管理房、维修养护场地、工程专用道路外,还包括区域两侧5米,上游取水口以外30米,下游30米的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两侧向外10米,上游40米,下游30米。
正常渠段:渠道管理范围为渠口线或外坡角线向外2.5米,垫方段渠道管理范围从两侧渠堤外坡线向外2.5 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 米;跌水、陡坡、涵洞、农桥、分水闸、量测设施等建筑物的管理与保护范围,从其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确定;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向外3.7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4.5米;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进出口槽(镇、支)墩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线向外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6米。
土地紧缺村镇及人口密集渠段:渠道管理范围为渠口线或外坡角线向外1.5米,垫方段渠道管理范围从两侧渠堤外坡脚线向外1.5 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1.5米;跌水、陡坡、涵洞、农桥、分水闸、量测设施等建筑物的管理与保护范围,从其基础边线向外按同级渠道规定范围确定;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上下投影外边线向外2.2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2.25米;渡槽、倒虹吸、输水隧(涵)洞等重要建筑物进出口槽(镇、支)墩管理范围为基础边线向外3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米。
(二)电灌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大山根电灌站其管理范围为泵站围墙基础边线,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米。
莫布拉电灌站其管理范围为泵站围墙基础边线,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米。
扎汉电灌站,其管理范围为泵站围墙基础边线,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米。
四、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湟源县大华镇大华、池汉、拉拉口、拉卓奈、三条沟、莫布拉、石崖庄、何家庄八村人饮工程其管理与保护范围包括供水管道、机电井、蓄水池、水厂、观测、检查、闸阀井等建筑物的占地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具体以界址点为准。
供水工程水源地均已划定保护区,其管理范围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为,保护范围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供水工程地埋管道管理范围为开挖线向外2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米。
供水点有观测、检查、闸阀井等小型建筑物,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基础边线向外2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米。
单个的水塔、水池等供水工程,管理范围从建筑物主体边线向外3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5米。
供水工程水厂管理范围为围墙边线,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3米。
五、在以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 破坏、损毁水利工程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
2. 设置影响行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植物;
3. 擅自盖房、圈围墙、兴建其他建(构)筑物;
4. 堆放、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5. 非工程管理人员擅自操作蓄水、引水、输水、配水等设施或者强行放水、引水、挖渠、堵水等;
6. 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及运行的行为。
六、相关管理要求
1.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或者影响其运行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及标示牌。
3. 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经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设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4. 因建设需要,拆除、阻断或者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拆除、阻断或者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无法补救的,应当承担该项水利工程的改建费用和损失补偿费。因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补偿费。
5. 除防汛抢险、抗旱应急、工程管理和维护外,禁止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确需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等兼做公路的,由公路管理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路面(含路肩)的管理、维护。因管理、维护等原因影响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暂时停止机动车辆通行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6.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湟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