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湟源县残疾人联合会权力清单
一、基本情况
根据湟源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湟源县残疾人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批复》(源机改〔2001〕字第41号),确定湟源县残疾人联合会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地方组织,是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综合性残疾人社会团体。
二、主要职责
1.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听取残疾人意见,反应残疾人需求,为残疾人服务。
2.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的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贡献力量。
3.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4.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5.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6.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7.指导和管理残疾人群众组织。
8.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
(一)行政审批(共0项)
(二)行政处罚(共0项)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收费(共0项)
(六)行政给付(共0项)
(七)行政裁决(共0项)
(八)行政确认(共2项)
HYXCLHQR-1.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项目名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国残联《关于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2008〕10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2条“残疾人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医疗单位,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残疾标准》检查认定,并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残疾人凭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HYXCLHQR-2.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认定
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5.25)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组织应按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个别专业性强、安置难度大的单位,应与省残疾人联合会协商,并经省劳动人事厅批准适当降低比例。安置一名重残者或盲人,按2人计算。对达不到比例的单位,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缴纳残疾人劳动就业金,作为发展残疾人就业基金。缴纳残疾人就业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鼓励在第三产业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
《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1号令 1995.9.27)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含经费全额管理、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40-50人的单位应招收1名残疾人,安排1名盲人按两名计算。
单位直接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劳动服务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中的残疾人可列入该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总数。
(九)行政奖励(共0项)
(十)行政监督(共0项)
(十一)行政检查(共0项)
(十二)其他行政权力(共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