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在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湟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
在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O19〕5号)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2O19〕12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创新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执法行为,现就我县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原则,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强化信用支撑,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奋力书写美丽幸福湟源新篇章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合各类执法资源,联合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减轻企业负担。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有效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到2020年底,实现全县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
三、主要任务
(一)统一抽查工作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和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青海),建成全县统一的市场主体信息库及联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县级平台),为抽查检查结果公示、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实现全县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非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可应用省级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检查结果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途径公布。依托省级平台的“一单两库”建设、抽查计划制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摇号匹配、检查结果录入、数据存档及综合运用等事项与省级平台融合,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都要纳入监管平台,要明确专人负责监管平台的账号管理、数据录入和信息公示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执行抽查事项清单。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和上级部门制定的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并通过县级平台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县市场监管局汇总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及县级平台依法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的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控制。
(三)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各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在省级平台上建立覆盖本部门职责及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市场主体,可以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四)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各相关部门应依托省级平台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体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分类标注,提高执法检查人员专业与检查对象和内容的匹配度,并根据人员最新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特定领域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检查需要。
(五)制定抽查工作指引和细则。各相关部门结合本单位抽查检查要求,按照随机抽查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或者工作指引,对抽查检查工作程序、检查项目、检查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方便执法检查人员操作,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各相关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抽查要求,与每年2月底前合理制定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的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抽查事项、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时限、抽查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等内容,并统一在市级平台公布。抽查各发起部门严格按照年度计划进行抽查检查,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取消抽查检查项目,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在开展检查工作一周前进行调整、备案和公布。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即保证必要的抽查检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
(二)科学实施抽查检查。抽查发起部门根据年度抽查检查工作计划,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两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从中指派一名联合检查组负责人,组织协调本检查组抽查工作。出现执法人员不足等特殊情况时,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联合随机匹配。抽查可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监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开展实地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被检查事项由发起单位牵头其他单位配合一次性联合完成检查。同时,全面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必要时可通过公证部门公证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确保公开、公正、透明。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收取费用,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检验、监测、鉴定、评估等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机关支付。
(三)加强抽查结果公示和后续监管衔接。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依法录入市级平台,统一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进行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对随机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积极推进各部门抽查结果互认,对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形成强大震慑,使守法企业一路畅通,违法企业处处受阻。
(四)同步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做到“清单之外无检查”。但对投诉举报、转交办和大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检查,对问题线索依法进行转办、移交和立案处理。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根据所涉抽查事项开展专项检查,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检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政府领导、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调度通报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各司其职,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共同推进随机抽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保障,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提高装备水平,确保工作落地见效。同时,将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二)严格责任落实。严格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抽查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检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按照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和抽查检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依法依规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关切,争取群众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执法检查人员培训,不断提升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快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新格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