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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湟源县关于实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的通告(第68号)

    来源:湟源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日期:2022-08-15  信息员:admin  签发领导:  浏览:0次  打印

    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巩固我县群防群策、全民参与的疫情防控工作体系,严防疫情输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决定对违反疫情防控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凡发现有以下不执行疫情防控命令、决定、措施等行为的,均可举报:

     1.省外来(返)源人员、本省内疫情发生地来(返)源人员未按规定及时通过“青海省疫情防控报备系统”报备或者向所在村(社区)报备、未纳入排查管控的对象,或隐瞒、缓报、谎报个人信息,旅居史、接触史的相关人员;

     2.自知为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不及时报备且故意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

     3.正在接受居家隔离人员,不遵守管控要求,私自外出或接受其他人员探亲访友的;

     4.村(社区)“网格员”排查登记工作中,为风险地区来返源人员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检疫检查、居家或集中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5.在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媒体及朋友圈中发布不实消息,捏造、传播谣言及虚假信息的。

     二、举报处理方式

    采取电话举报方式。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去向、详细居住地址等真实信息。受理举报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后,应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并立即交办处置。

    举报电话:0971-2432830

    三、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有效阻止风险和消除隐患的,每条线索奖励人民币200-1000元。同一情形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

    四、有关要求

     1.疫情防控是一场人民战争,需要全民动员、全民参与。为了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广大人民群众站位大局、积极参与、主动作为、群策群力、群防群控,严防死守疫情输入风险,合力保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2.区域风险等级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即时发布的官方信息为准;

     3.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

     4.受理举报的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截止时间由湟源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视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决定;

     6.未尽事宜由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解释说明。

     

     

     

    湟源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处置工作指挥部

                                202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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