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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湟源县关于举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奖惩办法

    来源:湟源县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信息核查组  日期:2022-10-07  信息员:李亚楠  签发领导:奎小霞  浏览:0次  打印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严厉打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 对下列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不低于1000元现金奖励。

    (一)来(返)源人员未按规定通过“青海省疫情防控报备系统”报备或者向所在村(社区)报备的,或隐瞒、缓报、谎报个人信息,旅居史、接触史的相关人员;

    (二)故意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

    (三)正在接受居家隔离人员不遵守管控要求,私自外出或接受其他人员探亲访友的;

    (四)村(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排查登记工作中,为风险地区来(返)源人员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检疫检查、居家或集中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故意逃避卡点检查,通过翻越高速护栏、绕行小道等方式进入我县的;

    (六)私自借出、借用保供通行证的;

    (七)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禁令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或参与赌博、举办或参加宴会等聚集性活动的;

    (九)在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网络社交媒体及朋友圈中发布不实消息,捏造、传播谣言及虚假信息的;

    (十)全县洗浴场所(含足浴店、按摩店)、室内景区景点、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剧院、电影院、棋牌室(麻将馆)、网吧、电竞酒店、酒吧、KTV、火吧、游戏厅、台球室、茶艺、体育场馆、健身房、宗教场所等空间密闭、人员密集场所违反《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第215号)》要求,擅自违规开放经营的;

    (十一)经审批后恢复正常经营的餐饮、商超等市场主体,不按要求落实测温、扫场所码、行程码、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第三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查证属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一)未在“来青返青报备系统”报备人员私自进入我县辖区,被他人举报后隔离,经查证属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宾馆、商超、工地、餐饮等公共场所,未落实防控措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予相应罚款;

    (三)不主动参加核酸检测,出入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的,由公安部门予以罚款或拘留;

    (四)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及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仍帮助散布和传播的,由县公安部门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理;

    (五)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罚款或拘留;

    (六)私自借出、借用保供通行证,协助他人逃避卡点检查,致使人员私自窜入我县境内,由公安部门予以罚款或拘留;

    (七)其他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条 受理电话、短信、邮箱和微信公众号留言等方式的举报。举报电话:0971-2432842、15352913558,举报邮箱:hyyqzhbbgs@163.com,微信公众号:健康湟源微平台。

    第五条 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去向、详细居住地址等真实信息。受理举报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后,应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并立即交办处置。

    第六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根据核查结果,审核认定举报属实的,由湟源县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放奖金。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登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 负责受理举报、现场调查等相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内容不清楚、无法查证或查证不属实的;

    (二)举报的违反规定行为正在查处、整改的;

    (三)举报人不如实提供个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的;

    (四)具有疫情防控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授意他人举报的,不予资金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湟源县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截止时间由湟源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视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决定。 

     

                             湟源县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办公室信息核查组

                               202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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