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Y/2023-12041558_14532 | 发文字号 | 责任部门 | 县财政局 | |
签发领导 | 发文日期 | 2023-12-04 15:31:25 | 主题分类 |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
信息员 | admin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中共青海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西宁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为目的,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考核、绩效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与预算管理紧密融合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 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对本级政府预算、部门预算、政策和项目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财政资金全面纳入绩效管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党政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各单位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坚持总体设计、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级绩效管理工作,指导考核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一)研究制定县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工作规划、工作方案等。
(二)组织指导各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
(三)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四)对部分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重大政策和项目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五)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及督促整改机制。
(六)组织实施预算绩效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工作。
(七)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化建设,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运行。
(八)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绩效管理制度、具体措施、工作计划。
(二)建立本部门本单位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预算指标和标准体系。
(三)实施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合理设置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四)按要求开展政策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双监控”。
(五)开展整体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
(六)落实财政部门绩效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完善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七)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绩效信息。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对政策和项目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是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包括:
(一)新设立的重大政策、项目;
(二)发生重大调整的既有重大政策、项目;
(三)政策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项目;
(四)其他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重大政策、项目。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论证评审、咨询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文献分析法等。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加强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审核,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安排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也是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包括成本、产出、效益和满意度等绩效指标。绩效目标应当与政策目的、资金投入规模、职能职责、项目实施计划相匹配。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编制。各部门各单位建立项目储备和编制预算时,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原则,以确定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分解细化绩效指标、设置指标值等流程规范化编制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审核。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支出重点,对各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各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上报财政部门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批复、资金下达、预算调整调剂时,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批复后,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批复的绩效目标是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六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和序时情况反映等方式,动态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和项目实施进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
第十七条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向财政部门反馈财政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每半年向财政部门反馈项目绩效运行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效益与绩效目标的偏差,提高预算执行效力,保证项目按预定的绩效目标完成。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其及时整改落实。财政部门每半年对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中期绩效监控汇总分析,年度开展一次综合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绩效监控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相应提出整改措施。对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绩效目标难以实现,财政部门按程序调整预算。
(二)因主观过失导致预算执行偏离绩效目标,财政部门暂停预算拨款或按程序调整预算,督促责任部门限期调整绩效目标。
(三)存在严重问题或因故意、消极不作为致使绩效目标无法实现并造成重大影响,财政部门停止预算拨款,并启动相关监督检查程序,按规定查处。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效果、运行效率进行客观、公正比较和综合评判。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各部门所属单位依据各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对整体绩效目标和政策、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自评。自评内容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绩效评价结果的重要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概况、立项依据、绩效目标设立及完成情况、绩效跟踪情况、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方法、评价报告及结论、问题和建议等。绩效评价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建议可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各部门自评的基础上,再行组织或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绩效重点评价。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常态机制,选择部分资金量大、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政策和项目实施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对各部门开展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考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资金监管、预算基础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等。
第七章 绩效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是指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通过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信息公开、激励约束等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将绩效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编制预算的依据,建立完善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
第二十七条 按照预算法要求及相关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绩效目标及结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送工作。将重大项目绩效目标随同预算草案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将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随同决算草案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是确保预算绩效管理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除涉密信息外,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公开预算决算信息时同步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综合绩效考评结果,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加大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力度,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透明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湟源县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http://www.huangyuan.gov.cn/index.php?s=news&c=show&id=14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