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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法院】湟源县法院妥善处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案件

    来源:李春梅  日期:2017-09-06  信息员:县人民法院  签发领导:孔占元  浏览:0次  打印

    近日,湟源法院茶汉素法庭成功审结一起四死十五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案件。在这次诉讼过程中,法官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从案件原点入手,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赔偿被害人损失256万多元,努力彰显公平正义。

    2016年7月27日21时24分时,陕西省宝鸡市个体司机翟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湟倒一级公路(71km+900m)处时与前方行车道内行驶的青秦旅游公司所属李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李某驾驶的大客车失控后翻下路基后又与翟某驾驶重型半挂车继续向左驶入超车道又与河南南阳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相撞后驶出右侧路基,同时重型半挂车也翻下路基造成四死十五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为了将案件一次开庭审理完结,合议庭在庭前对原告诉讼当事人诉讼请求,原、被告身份关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情况等证据进行认真审查,被害人亲属和受伤的当事人要求赔偿总标的为367.8万元的经济损失,负全责车主翟某此次交通事故中已死亡。肇事车辆所有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所投的强制保险12.2万元,商业三者险50万元及挂车三者险5万元共计67.23万元万元。考虑到案件特殊情况,为了妥善处理此案,主审法官主动前往被告所在地调查,核实车辆所有人长凯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经查该车辆所有人长凯公司与车主翟某是商业信贷买卖车辆关系,在机动车分期付款买卖中,翟某在没有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之前,机动车的所有权仍属于长凯公司,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以及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所有人都是出卖人长凯公司,翟某在为自己的利益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长凯公司车辆所有人对购买人翟某造成的交通事故没有过错的,其保留所有权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车辆所有权保留期间购买方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买受人翟某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出卖长凯该公司尽管是车辆的所有人,但已经失去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再要求其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法的,翟某虽不是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但是事实上,车辆归翟某支配,该公司虽获得翟某不断支付的车款,但这是销售机动车的正常收入,不能算做机动车利益的归属者,真正的归属者应该是翟某,翟某既是机动车的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故依照法律的规定被告长凯公司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此案是因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已死亡四人,县交警大队从被告保险公司提取12万元强制保险费支付死者每人3万元,宗某车辆损失费7.2万元,尚有48万元商业三者险可供赔付。其中,本案肇事司机翟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家属作为翟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放弃对翟某遗产的继承权。最后,十二案原告应得各项赔偿款为2562991.09元,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19.4%比例进行赔偿。至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使本案真正案结事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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