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近日,湟源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宣告缓刑的适用办法(试行)》和《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量刑规范细则(试行)》,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审判质效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湟源法院原来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所有判处缓刑的案件都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既制约了司法效率,又限制了法官的裁判权。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湟源法院着眼于放权与监督并重,坚持“放权不放任”、“信任不代替监督”原则,经过刑事专业法官会议认真总结分析以往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罪犯的量刑情况和所有判处缓刑的情况,在反复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量刑规范细则(试行)》和《关于宣告缓刑的试用办法(试行)》讨论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提出了修订本院《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讨论稿。
上述三项改革配套制度的出台,一方面做到了将判处缓刑的权力下放合议庭或独任庭法官,提高一次开庭成功效率和当庭宣判率;另一方面对通过基本说一的裁判规范和监督合议庭或者独任庭法官的裁判权,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