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因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青人社发【2017】131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精神,对我县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待遇调整。全县38名工伤职工从10月份开始按上调后的新标准领取工伤待遇,补发1-9月份各项待遇共计 6.22万元。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标准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38元。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调整到1547元,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062元,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578元;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3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金额每人每月低于928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928元。调整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这是自2007年以来第8次调整提高工伤人员长期待遇,调整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发放额分别达到2311元、1966元和11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