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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湟源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湟源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  日期:2017-12-28  信息员:党丽娟  签发领导:张森  浏览:0次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各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任务的通知》(青政办函〔2016〕155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2017﹞238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县直机关各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章  工作原则和任务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谁检查、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充分体现行政监管合法性、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型,保障市场主体权力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四条  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运用信息技术,实现被检查的监管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产生,检查结果及时对外公开,检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有效解决检查任性,选择执法、人情监管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第五条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落实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机制,大力推进随机抽查监管方式在日常检查工作中的广泛运用。加强对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实地核查能力,依法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由政府各监管部门自行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和名录库

    第七条  要认真落实已经公布的政府部门(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情况以及监管工作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经报编制部门、法制部门审核,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要建立并完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全部被检查对象的市场主体,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涵盖所有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实时更新、动态调整。

    第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检查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等,并对外公示。

    第十条  市场主体名录库,以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信息为基础,完善本部门市场监管主体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等内容。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根据市场主体存续状态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执法检查计划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机关和县政府备案。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十二条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频次进行。每次按不低于管辖市场主体总量的3%抽取,具体比例由上级部门或实施检查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抽查频次按照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要求执行。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区域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实施重点检查,不受次数限制。

    第十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力争2017年底实现全覆盖。

    第五章  检查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年度抽查计划,应当通过随机摇号抽取方式,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抽取确定,由本部门法制、纪检监察机构全程监督进行随机摇号产生,实施检查。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依据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执法人员完成检查工作后,应当建立健全检查档案,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细化随机抽查工作程序,使每一项随机抽查事项都有卡操作的运行规范,做到任务明晰、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

    第十八条  在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等。

    第十九条  对专业技术较强的检查事项,各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关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确保市场主体经营违法行为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六章 检查结果的确定和公示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要对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将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录入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中,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进行全流程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间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二十四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

    第七章 加强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接受上级机关“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的督导考核,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的监管体系。

    第二十七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不得泄露抽查检查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对于在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上级政府部门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九条 政府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请示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上级政府部门有关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的复查及抽查工作部署。

    第三十条  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直机关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细化本部门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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