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湟源县人民政府网站 [登录]
当前时间:
湟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 首页
  • 政务要闻
  • 政府信息公开
  • 领导之窗
  • 魅力湟源
  • 政民互动
  • 投资湟源
  • 专题专栏
  • 湟源广告条
    首页>新闻>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告公示

    湟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NO:03

    来源:湟源县人民政府  日期:2018-01-12  信息员:王海林  签发领导:王刚  浏览:0次  打印

                              NO:03

    湟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为全县林业生态建设夯实种苗基础,进一步提升苗圃建设规模和育苗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湟源县农村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现将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地的位置和范围

    该项目用地征收波航乡纳隆村、胡思洞村集体土地43.25亩耕地(其中纳隆村42.17亩,胡思洞村1.08亩),东至纳隆村耕地、南至波航河、西至胡思洞村道路、北至波航乡公路(纳巴公路)。具体分类土地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于全县苗圃林木种苗培育。

    三、土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1.土地补偿标准: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的规定执行。

    2.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以货币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四、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定。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湟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