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及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现结合东大街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东沙沟以西,西至西城壕以东,南至东大街以北,北至人民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征收区域。(具体以征收范围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征收期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至征收工作结束。
四、签约期限
2016年8月15日起至征收工作结束。
五、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六、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东大街路北征收拆迁区域,经调查摸底,住宅273户,商铺约80户120余间,单位3家,面积约4.17万平方米。征收后该区域原地不再建商业和住宅房屋,今后主要恢复体现丹噶尔古城城防体系的城池节点及沿街绿化工程。为充分考虑居民个人意愿,切实推进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房屋用途及性质以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所有权证为准;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不一致的,以县住建部门认定结果为准;房屋征收前未登记的建筑,以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结果为准;征收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和商业铺面,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房屋结构、产权性质、建造成新等情况,做出的评估价值做为补偿依据。其他附着物及设施以评估机构确定的价格为准。
(二)易地产权调换
1.东大街路北安置区域原则上位于城台片区,是由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开发、新建的住宅区。被征收人住宅房屋进行异地安置的,房屋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结构进行产权调换:砖混为1:1.1;砖木为1:1;砖土木1:0.9;土木1:0.85进行调换。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需求房屋面积大于原有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县政府公开的采购价进行购买。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需求房屋面积小于原有房屋面积的,进行产权调换后剩余面积按照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价给予补偿。
2.东大街路北的商业铺面,以1:1比例在城台片区进行调换,超过或不足原面积部分,以评估价交纳或补偿。
3.煤房等附属用房,以货币形式评估后给予补偿。
(三)对存在下列情况的采取以下办法进行安置:
1.被征收人持有2016年《青海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且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
2.商业铺面的确认:一是以具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为非住宅的商业建筑;二是以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方法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依照青海省住建厅青建房【2013】409号文件执行。
七、选房办法
异地安置的住户选择安置房时,按照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抽签序号,并根据户型选择,采取现场集中抽签选房。
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对被征收人按1000元/户给予搬家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需要临时过渡的住户按实际月数发放每月600元的过渡费,以房产证登记人领取为准。临时过渡期暂定为六个月,超出临时过渡期的按实际月数进行补发。
临时过渡的住户以签订协议并腾退房屋之日起计发,截止日期以发布安置房入住通知规定的最后日期为止。被征收户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之内必须完成搬迁并腾退房屋,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房屋必须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
对征收范围内的并持有2016年《青海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给予5000元/户的一次性补助。
(三)交通补助费
征收范围内的中小学生每户可一次性享受交通补助费500元。
九、搬迁奖励
(一)以房产证登记人领取为准,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1天至第10天内(以送达房屋评估报告日期为准),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退房屋的,按户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9000元的搬迁奖励和5000元的装修奖励。
(二)第11天至20天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退房屋的,按户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000元的奖励。
十、特殊情况房屋处理
被征收人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决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县人民政府下发政府补偿决定,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先行拆除:
(一)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二)经登报公示仍未取得联系的;
(三)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四)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十一、本方案由湟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及人民街片区旅游开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评估价值的解释由评估公司负责解释。
十二、本项目由湟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委托人民街片区旅游开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委员会实施。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决定。
湟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湟源县人民街片区旅游开发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