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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湟源县政府办  日期:2019-01-15  信息员:孙承奎  签发领导:胡来明  浏览:0次  打印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湟源县空气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宁政办〔2018〕237号)文件,我们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组织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至电子邮箱:hyzfbgs@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湟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湟源县城关镇建设西路76号;

    3.通过来电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请致电:0971-243277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20日。

     

    湟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

     

     

     

    湟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湟源县空气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宁政办〔2018〕237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公安、安监、城管、住建、民政、食药市监、教育、交通、环保、农林牧、民宗局、文旅、宣传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协调、组织,督促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县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流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等行为。对在禁放区域内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及时通知并配合公安、安监、食药市监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县住建局负责在建项目工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点的划定,认真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阻、举报工作。

    (五)县民政局负责婚姻登记、敬老院、烈士陵园等单位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劝告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六)县食药市监局负责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和无照经营的行为。

    (七)县教育局负责各学校、幼儿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学生购买烟花爆竹及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八)县交通局负责对公共交通、出租车等运营车辆禁止携带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

    (九)县环保局负责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监测及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

    (十)县农林牧局(森林公安)负责山林、草原、公园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县民宗局负责清真寺、扎藏寺、东科寺等宗教场所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县文旅局负责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等区域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县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十四)禁放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村(社区)和大华工业园区各厂区,应当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十五)村委、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居民负责依法制定管理规约,约定不得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实施监督。

    (十六)在禁放区域承办各类庆典或者其他活动的主办方,负责在显要位置张贴《公告》,向消费者告知禁放规定,并积极劝阻和举报违法、违规燃放和销售行为。

    (十七)宣传部门(广电局)负责做好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公益性宣传教育;组织新闻媒体积极开展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

    三、管控重点

    在以下区域、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一)明清老街全区域(城隍庙、博物馆、文庙、火祖阁);

    (二)县域内所有供油电气站点、油库及周边,国家电网湟源分公司,县天然气公司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

    (三)湟源县客运汽车站、湟源火车站及周边;

    (四)县域内所有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及周边;

    (五)湟源县人民医院、湟源县中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及周边;

    (六)人民公园、赞普林卡、石刻广场、北极山(法幢寺、土地祠、三清观、魁星阁、望塔)及周边,县域内所有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大俄堡电视转播台及周边;

    (八)大华工业园区各厂区、大华水库及周边;

    (九)县人民政府因应对污染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上述地点所在地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鼓励公民对违反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向投诉人反馈查处结果。(举报电话:110或0971-2437001)

    四、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环境保护、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大气环境、烟花爆竹无照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破坏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七)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八)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指定专人负责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狠抓责任落实。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重要性,把该项工作作为建设新时代幸福美丽湟源的重要内容,以推进“两个绝对”具体化为载体,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评估,加强动态跟踪问效,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和情况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作全面落实。

    (三)加强工作协同。要强化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烟花爆竹管理深入开展。公安、安监、食药市监、城管、环保等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共同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邮寄烟花爆竹及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深入宣传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内容、意义和要求,引导群众参与、支持和配合,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反馈和报告,及时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县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单位、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县公安局联系电话:2437001。

     

    湟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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