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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湟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调整湟源县城区公共临时停车 收费标准的批复

    来源:湟源县发改局  日期:2019-03-14  信息员:赵洪根  签发领导:杨啟成  浏览:0次  打印

    源政〔2019〕28号

     

    湟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调整湟源县城区公共临时停车

    收费标准的批复

     

    县发改局:

    你局《关于上报湟源县城区公共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的请示》(源发改〔2019〕12号)收悉,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调整湟源县城区公共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

    县城一类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每辆次4元;二类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每辆次3元;二类临时停车收费区域,收费标准为每辆次3元。

    二、收费时间

    1. 县城一类、二类收费停车场,二类临时停车收费区域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不收取停车费。收费时间段内实行计时收费,停车2小时(含2小时)内按次收费,超时2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每晚20:00至次日8:00收费5元,一个计费周期内最高不超过15元。

    2.315国道县城段原消防队停车场内大型车辆收费标准调整为临时停放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不收取停车费;2小时内(含2小时)收费10元/车次;2小时至12小时(含12小时)收费15元/车次;12小时至24小时(含24小时)收费20元/车次。

        3.收费时段:停车场实行24小时收费;临时停车场早8:30至晚19:00收费。

    三、收费区域

    1.一类收费停车场:丹噶尔古城拱海门停车场(旅游景点)。

    2.二类收费停车场: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县中医院停车场、公园路停车场、建设西路停车场(地下通道处)、水务路停车场。

    3.二类临时停车收费区域:东大街(西城壕巷口以东道路南侧,除城关第二小学禁停路段外)、西大街(移动公司大门以西道路南侧,除牧校和城关第三小学禁停路段外)、北大街(新华书店大门以北道路西侧)、建设东路(县信用联社大楼西侧以东道路南侧)、建设西路(县农机管理站大门以西道路南侧)。

    四、相关要求

        1.县城各类停车场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文件和计时收费标准。

    2.县城各类停车场收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佩戴统一收费标识,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计时收费标准。

    3.县城各类停车场收费人员收取停车费时,须向付费人员提供正规票据。

    4.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5.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湟源县街道停车管理意见》(源政2015〕207号)同时废止。

    此复。

     

                                湟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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