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非法取土挖沙、抢栽、抢种、
抢养、抢建等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国家利益及确保全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取土挖沙、抢栽、抢种、抢养、抢建等行为,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秩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按照《湟源县城市总体规划》,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凡违规擅自抢栽树木、自建苗圃、搭建棚圈温室等种植、养殖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凡通过抢栽、抢种、抢养、抢建形成的土地附着物在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修建筑物(构筑物)未取得住建部门审批手续的,均视为违章建筑,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已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禁止擅自取土挖沙、抢栽、抢种、抢养、抢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在原青藏铁路闲置土地上擅自取土挖沙、抢栽、抢种、抢养、抢建、复垦种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区域确定后,严禁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搭建温棚、种植花木、果树及其他林木种苗;严禁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严禁扩大养殖范围和新建养殖设施。已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养殖设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移栽,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
五、禁止在全县范围内非法取土挖沙,严禁以矿山恢复治理、河道清淤、项目建设等名义非法取土挖沙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无理取闹、漫天要价、违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将依法严处;对支持非法抢栽、抢种、抢养、抢建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拒绝、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严惩。
八、县政府成立联合执法工作组,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抢栽、抢种、抢养、抢建及违法取土挖沙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方式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工作,第一时间掌握违法线索,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并配合调查取证。
九、广大群众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举报在城镇规划区、已征收国有土地、原青藏铁路闲置土地、已公布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内抢栽、抢种、抢养、抢建以及取土挖沙等违法违规行为,自觉维护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实际行动支持全县经济发展。
举报电话:
湟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2434597
湟源县自然资源局:2432997
湟源县森林公安局:2432981
湟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