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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湟源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湟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20-04-15  信息员:孙永佛  签发领导:张福宝  浏览:0次  打印

    为了进一步加强湟源县建设领域劳务用工管理,实现根治欠薪总目标,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青海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湟源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强制缴纳、专户管理。湟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银行设立专户,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比例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同时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副本等相关材料报湟源县人社局、住建局、建设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新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比例为工程总造价款的2%—6%,为引导鼓励建筑施工单位规范管理劳务用工,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无拖欠少缴,拖欠多缴的原则核定缴纳比例。

    (1)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上一年度中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5%缴纳。

    (2) 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上一年度中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按6%缴纳。

    (3) 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连续三年没有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按2%缴纳。若当年新发生拖欠的,按6%进行补缴。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前,应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领《湟源县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审批表》,并按照其核定的数额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须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西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方可到住建局、建设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否则,住建、建设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县住建部门在批准商品房预售时,必须将该建设项目的《西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作为必备要件之一,严格审核,开发商不能提供《西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的,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   项目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1)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属实的。

    2)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3)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4)工程分包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5)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保证金中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在3日内将支付情况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后15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逾期不补交的,县人社局、住建局、建设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责令整改,逾期不予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并予以处罚。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足部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住建局、建设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支付,也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款中支付,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六十日后对未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凭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竣工验收证明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利息。

    第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举报投诉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定期会同住建局、建设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日常巡查、集中检查、群众举报专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的,及时对欠薪数额、涉及人员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责令建筑施工企业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要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建立农民工花名册,编制工资表,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以现金或银行代发的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每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对不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提供虚假施工合同、不及时足额存储或补齐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加倍收取保证金,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县住建局等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市场准入、工程投标、评优评先等方面进行限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清出本县建筑市场。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合同约定结算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住建局、建设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责令整改,逾期不予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并予以处罚,并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人社部发〔2014〕100号)《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支付、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会同住建局、建设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而开具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由县住建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收回施工许可证或批准的开工报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湟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源政〔2015〕46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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