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湟源县水利局组织划定了药水河等26条河道管理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药水河等26条河道管理范围
药水河、波航河:有堤防的河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县城段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护堤地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其余河段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护堤地背水侧堤脚线向外5米。无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塔湾河、申中河、拉拉河、寺寨河、寺滩河、白水河、拉尔贯河、胡丹河、灰条沟、雪隆沟、纳隆沟河、曲布滩河、小高陵沟:有堤防的河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从河道两岸护堤地背水侧堤脚线向外5米。无堤防的河段,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盘道河、农春河、大黑沟、小黑沟、孙家沟、居士浪沟、上若药沟、下若药沟、大高陵沟、大茶石浪沟、小茶石浪沟:盘道河、农春河湟源段未建设堤防,其他河道全河段未建设提防,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在药水河等26条河道(湟源段)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
三、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在国家基本水文检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药水河等26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未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湟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