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湟源县丹噶尔古城景区招商引资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湟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湟源县丹噶尔古城景区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丹噶尔古城旅游开发进程,增强投资吸引力,鼓励投资商到丹噶尔古城投资兴业,积极推进古城文化产业及旅游产业的挖掘和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湟源县人民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结合古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湟源县丹噶尔古城景区进行投资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在丹噶尔古城投资的企业或个人,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引进丹噶尔古城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旅游行业政策,自觉服从湟源县丹噶尔古城旅游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和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坚持按照丹噶尔古城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按投资商的意愿优先安排外来投资项目用地。丹噶尔古城的土地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由湟源县丹噶尔古城旅游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五条 丹噶尔古城可采取整体经营权转让,城内土地租赁、入股和部分出让的形式获得使用权。允许单位或个人在政府征收的原房屋土地上自建房屋,但必须严格按照《古城修建性详细规划》《湟源县人民街片区原址自建修缮房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确保古城原有风貌不变。
(一)丹噶尔古城整体经营权转让标准:
1.丹噶尔古城整体经营权转让依据湟源县丹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年经营收益情况收取转让费,转让费每年增长10%,经营权转让最高不超过20年,最低不短于5年。
2.经营权获得者要在本地与湟源县丹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股份)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货币资金)。
3.经营权获得者按要求向县政府提供抵押资产,并支付2000万元经营权保证金。
4.经营权获得者若当年度上缴税收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在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将当年度税收总额县级留成部分100%作为扶持资金,分三年度逐年拨付予以扶持;若当年度上缴税收总额达500万元以上,在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将当年度税收总额县级留成部分50%作为扶持资金,分三年度逐年拨付予以扶持;若当年度上缴税收总额达200万元以上,在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将当年度税收总额县级留成部分30%作为扶持资金,分三年度逐年拨付予以扶持;以上三种扶持标准仅享受一种,由经营权获得者自主选择。
(二)丹噶尔古城土地出让和商铺租赁标准:
1.古城土地出让价格以土地招拍挂最终价格为准。具有投资开发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按照单个或多个院落进行设计和投资建设,并严格依据《湟源县城市总体规划》《湟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湟源县人民街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古城业态调整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报湟源县丹噶尔古城旅游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和湟源县土地处置委员会审批,经过土地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相关费税后方可进行开发建设。
2.临街商铺租赁价格:国有商铺采取先收房租后享受补助的办法,对符合古城业态要求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三年减免房租的扶持政策。凡是租赁古城国有商铺的商户,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0元/月收取商铺租金,对调整为餐饮小吃的商户,经营满一年的给予每平方米20元/月的标准补助;对调整为文创产品的商户,经营满一年的给予每平方米10元/月的标准补助;对调整为地方特产的商户,经营满一年的给予每平方米5元/月的标准补助(不含水电暖物业等其它费用),第四年起全额收取租赁费。其它经营类如:旅游商品、食品百货、药店诊所类等业态不予补助。
3.院落租赁价格:为鼓励企业或个人入驻丹噶尔古城国有院落,对符合业态要求的项目,三年内按照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20元/月收取租金(不含水电暖物业等其它费用),第四年起按照市场价收取。
第六条 企业或个人入驻丹噶尔古城手续办理实行“代办制”。对进入丹噶尔古城投资的企业或个人,自协议签订后,申办各种证照手续,在企业提供必要的报件下,可委托湟源县丹噶尔古城旅游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全程代办,实行“一条龙”服务。
第七条 企业在项目实施和经营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由湟源县丹噶尔古城旅游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八条 保护投资企业或个人合法经营,努力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古城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任何部门向古城内企业或个人摊派,做到古城内企业或个人零负担。
第九条 进入古城的企业或个人向湟源县丹噶尔古城旅游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省、市有明文规定的,可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湟源县丹噶尔古城旅游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