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减税降费和国务院
常务会议关于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规范重点领域执法的决策
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和规范重点领域执法专项检查工作,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落地,持续优化提升全县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治涉企违规收费。重点查处擅自设立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的行为。检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乱摊派等问题;行政机关将其应当委托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技术性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的行为;纠正违规设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等,并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乱收费行为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行政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整治重点领域执法。重点规范市场监管、交通、税务、应急、城管、公安、交警、建筑等领域执法,检查未科学制定裁量基准、税务执法领域“首违不罚”清单制度、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简单粗暴以及执法过度,未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情况。查处未落实和完善罚没管理制度,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罚没收入未全额上缴国库等情况;查处各执法部门是否存在私设过渡账户,罚没收入滞留在过渡账户未按规定及时缴库;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行为,是否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存在应缴未缴、坐收坐支等行为。(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司法局、县城管局、县营商环境监督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整治重点领域收费。重点查处各非税收入执收部门未严格执行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对国家和省上已明确取消、停征和减免涉企收费基金项目继续违规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的行为;查处存在违规越权设立收费基金项目、利用行政权力搭车乱收费的行为,以及擅自减、免、缓征收费基金的行为;查处各部门未向社会公布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限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行为;查处执收部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未按规定向缴款人开具财政票据,未做到以票控费的行为。(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营商环境监督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整治商业银行等企业融资相关收费。贯彻落实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商业银行开展检查。重点查处商业银行不落实小微企业“两禁两限”政策(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违规收取有关信贷资金管理费用,利用贷款强势地位捆绑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将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转嫁给企业承担的行为,及时清理规范不合理和违规融资收费情况。(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办)、县市场监管局,县人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整治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收费。加强供水、供电、供气领域价格收费监管,严格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用气价格、支持性两部制电价等政策。重点查处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或标准,对已取消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服务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重点加强转供电行为监督检查,转供电主体应将降价优惠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违反规定在转供环节加收费用;重点检查以非居民用水标准向各类院校、养老服务等机构收取水费的行为。(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利局、县工信局、县营商环境监督局,县供电公司、县中油燃气公司、县中浩供排水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整治公路、铁路等物流领域收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精神。整治物流环节中介乱收费、不合理收费行为,规范公路货运收费,重点查处公路、铁路货运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未执行鲜活农产“绿色通道”政策,以及高速公路救援等单位超过政府规定标准收费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县营商环境监督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整治行业协会商会相关收费。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力度,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对收费开展全面自查,抽查部分行业协会收费情况,重点对具有法定职责、承担行政部门委托或授权职能、与政府部门尚未脱钩的行业协会进行抽查。重点查处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服务并收费,违规收取评比达标表彰费等行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整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情况。重点检查税费减免政策落实、社保阶段性减免政策落实、非税收入减免落实、法定税费征缴和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增加缴费负担等情况,查处执行中操作性不强、受益面有限、纳税人获得感不明显,以及减免税数据反映落实情况异常等情况。(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社保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步骤
为全面高效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由县营商环境监督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应急局、县医保局、县水利局、县社保局、县工信局、县城管局、县金融办,县税务局等部门配合,并需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及联络人具体负责专项检查的各项工作,于4月9日上午12:00时前将分管领导、联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送至县营商环境监督局。专项检查自2021年4月1日至5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征集线索(贯穿全过程)。重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12345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收集问题线索。县营商环境监督局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进行汇总整理,督促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重要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阶段:全面启动(4月1日至4月30日)。各相关单位要督促涉企收费主体全面落实涉企收费公示制度,利用单位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窗口等公开涉企收费事项,对本地区本部门涉企违规收费、重点领域收费、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相关收费等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填报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检查统计表(附件1),于5月5日前报县营商环境监督局。各执法部门要全面开展自查,加强本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能力,保证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并填写规范重点领域执法情况自查统计表(附件2),于5月5日前报县营商环境监督局。
第三阶段:检查抽查(5月1日至5月15日)。专项督查工作组通过座谈、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各相关部门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和规范执法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同时通过走访调查、问卷调查、线索征集等形式,以企业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或较集中的企事业单位为重点,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抽查比例,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抽查。
第四阶段:分析总结(5月15日至5月31日)各相关单位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梳理,监督违法违规单位完成彻底整改,深挖问题根源,认真研究制定阻塞漏洞的具体措施,杜绝乱收费。总结整治行动成效,形成总结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西宁市作风建设推进会议要求,以“感恩奋进、拼搏赶超”的工作姿态,迅速行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拿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统筹做好专项检查工作。要加大查处力度,积极协调配合,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强化舆论监督。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平台作用,提高投诉举报处理效率。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发挥震慑作用
(三)开展督导调研。县营商环境监督局将适时对各相关部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
(四)接时报送情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新情况、新问题,
要及时向县营商环境监督局反映。各相关部门要于2021年5月
31日前报送有情况、有问题、有治理成效、有政策建议的工作总结,同时报送1-2个典型案例。
附件:1.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检查统计表
2.重点领域执法情况自查统计表
湟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
(联系人:侯力樱 联系电话:2435832)
附件1
涉企收费专项整治检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项目类别 | 检查情况 | 处理情况 | 备注 | |||||||
已检查单位数 | 涉嫌违规案件数 | 涉嫌违规收费金额 | 已处理案件数 | 退还金额 | 没收金额 | 罚款金额 | 合计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5)+(6)+(7) | |||
相关涉企违规收费 | ||||||||||
行业协会商会相关收费 | ||||||||||
商业银行等企业融资相关收费 | ||||||||||
规范整治未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情况 | ||||||||||
公用事业收费 | 供水单位 | |||||||||
供电单位 | ||||||||||
供气单位 | ||||||||||
物流领域收费 | 公路 | |||||||||
铁路 | ||||||||||
其他 | ||||||||||
合计 |
填表人: 核表人: 填表时间:年月 日
附件2
重点领域执法情况自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 | 重点检查内容 | 执行落实情况 |
科学制定裁量基准情况 | ||
税务执法领域“首违不罚”清单制度落实情况 | ||
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简单粗暴以及执法过度情况 | ||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 | ||
是否落实和完善罚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等情况 | ||
是否存在各执法部门私设过渡账户,罚没收入滞留在过渡账户未按规定及时缴库等情况 | ||
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行为,是否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存在应缴未缴、坐收坐支等行为 |
填表人:核表人: 填表时间: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