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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湟源县大华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办法(暂行)

    来源:大华工业园区  日期:2021-12-07  信息员:admin  签发领导:  浏览:0次  打印

    第一条  为了加快工业园区经济快速发展,增强投资吸引力,鼓励投资商到大华工业园区投资兴业,加速推进县域工业化进程,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按青政【2017】70号文件要求,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大华工业园区进行投资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在大华工业园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办法。  

     入驻园区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自觉服从园区管委会管理。

     在坚持按照湟源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客商的意愿优先安排外来投资项目用地。工业园区土地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在园区内可采取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园区土地、标准厂房等租赁、出让、购买标准:

    1、园区土地出让价格以土地招拍挂最终价格为准。

    2、园区土地租赁价:执行标准为5000元/亩/年。对自建厂房的企业免收10年土地租赁费。

    3、标准厂房租赁价:执行标准为10/平方米/月。对单体厂房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入园第一年免收厂房租赁费;第二年按执行标准的50%征收;第三年按执行标准的70%征收;第四年起全额征收。

    4、园区综合办公楼租赁价:100元/平方米/年(不含水、电、暖费用)。对单体厂房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前三年按执行标准的50%征收,第四年、第五年按70%征收,第六年起全额征收。

     5、园区公租房租赁价:执行标准为8/平方米/月,在此标准上每月按70%收取,即5.6元/平方米/月(不含水、电、暖、物业费用)。

     入园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缴纳税收年度起若当年度企业上缴税收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在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将当年度企业税收总额县级留成部分100%作为企业扶持资金,分三年度逐年拨付企业予以扶持;若当年度企业上缴税收总额达500万元以上,在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将当年度企业税收总额县级留成部分50%作为企业扶持资金,分三年度逐年拨付企业予以扶持;若当年度企业上缴税收总额达200万元以上,在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县政府将当年度企业税收总额县级留成部分30%作为企业扶持资金,分三年度逐年拨付企业予以扶持;以上三个扶持标准,企业仅享受一种,由企业自主选择。

     条 免收入园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条 园区企业入驻手续办理实行“代办制”。对入驻园区企业,自协议签订后,企业申办各种证照手续,在企业提供必要的报件下,可委托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全程代办,实行“一条龙”服务

    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外部环境问题,由工业园区管委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条 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任何部门向园区内企业摊派,做到园区内企业零负担。

    第十条 入园企业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条 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省、市、有明文规定的,可同时享受。

    第十 本办法由大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6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16日。


    附件:《湟源县大华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http://www.huangyuan.gov.cn/index.php?s=news&c=show&id=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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