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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湟源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征求意见稿)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2-01-14  信息员:admin  签发领导:  浏览:0次  打印

    附件1

    湟源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第四条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所属乡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群众、公正便民的原则;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人民政府及所属乡镇、部门应当根据第五条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方面的政府信息

    (一)“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动能、扩大内需等实施情况;

    (二)市政建设、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情况;

    ()疫情管控、精准防控、疫苗接种、人员流动等情况;

    (四)治安管理、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社会救助等情况;

    (五)乡村振兴、生态建设、惠民惠农政策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区)的政策措施和农业农村工作情况;

    ()各项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土地的征收、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集体资源、资产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各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二)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设施,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三)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要求,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平合并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属乡镇、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流程,确保所发政府信息内容安全,做到“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具体是:

    (一)审核的重点是拟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审核的内容是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三)需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发布的政府信息(含门户网站信息),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以公文函形式上报,待政府办公室审定后方可进行发布。

    (四)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后方可进行发布

    (五)及时编制、更新政府信息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二)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公开,由信息发布部门每月更新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频率相对较低的部门,至少每两月更新次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须作出书面说明

    (三)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四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流程及答复要求具体参照《湟源县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或国务院、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合的最新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湟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县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监督检结果纳入年终政务公开考核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湟源县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青政办函20211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县人民政府及所属乡镇、部门应按本制度要求,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处理和答复等环节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各级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人民政府及所属各乡镇、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主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具体工作由本单位办公室头负责,定期调整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发挥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平作用,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第四条 人民政府在做好本级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乡镇和部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应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明确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受理渠道、表格下载等内容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七条 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对应一个政府信息

    (一)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保存或者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后重新提交。

    ()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后重新提交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根据行政机关提出“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归并处理后重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自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五)需要补正的,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要件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述内容、获取方式不明确、申请材料特征性描述有歧义,存在其他要素欠缺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启动补正程序,行政机关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一)符合以下五种条件之一时,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1.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或者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或有歧义,未提供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表述不清,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特征,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

    3.对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或者要求电子邮件送达但未提供电子邮箱,不能明确获取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

    4.委托申请的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不全,姓名或名称以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准或者未予以提供的。

    5.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需要申请人说明理由的。

    (二)行政机关启动补正程序后,应出具补正告知书或补正通知,一次性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补正的方式、合理的补正期限、拒绝补正的后果等。正式的补正程序,必须通过书面方式实施。补正告知一般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告知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口头、当面或者电话沟通可以起到补正效果的,可以不启动补正程序,但不具有补正程序同等法律效力。

    (三)行政机关依法启动补正程序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放弃补正的,行政机关不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自然终止。申请人补正后仍然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行政机关可电话等方式联系沟通,此后仍达不到补正效果的,可依据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和处理:

    (一)予以公开。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决定并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二)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5.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7.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部分公开。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四)无法提供。

    1.经检索,行政机关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2.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行政机关制作或获取过所申请信息,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客观上已无法提供的。

    4.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

    5.所申请公开内容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

    (五)不予处理。

    1.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2.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内容相同或相近政府信息的。

    3.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不能提供合理理由的。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的申请。

    (六)其他情形

    1.申请人申请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电子数据传输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不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印章”等信息加工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含电子文档)是国家公文,行政机关应按以下情形送达:

    (一)申请人要求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二)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的,应将告知书制作成电子扫描件,发送至申请人指定邮箱。

    (三)向申请人直接送达或者当面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签收送达回执。申请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当面送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并要完整留存送达凭证、记录以及相关证据档案资料。

    (四)申请人通过网站在线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将视答复内容的实际情况,可以在线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在线答复的,行政机关不再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并根据《青海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规范》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湟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县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査,结果纳入年终政务公开考核。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湟源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总结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掌握分析和汇总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公布方式及期限。

    县人民政府及所属乡镇、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需由本级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备案材料为纸质和电子版文档各1份。

    每年1月20日前,县人民政府所属各乡镇、各部门(含政府办公室)要逐级分别向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同步发布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置专栏集中统一公开。

    每年2月20日前,县人民政府要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情况。对本机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进行综述,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人员设置情况、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编制更新情况、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等方面。

    (二)本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主要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适宜以数据方式呈现且具备统计汇总价值的内容,包括(一)(五)(六)(八)共四项,其中,第(五)项的行政许可数量、第(六)项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各项数据核定时间点为报告年度的12月31日。

    (三)本年度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申请人的类别;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要求数据准确、要素齐备,全面客观反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受和办理情况。

    (四)本年度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处理结果情况;二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处理结果情况(行政诉讼处理结果需进一步区分两类情形,分别是“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和“复议后起诉”)。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五)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此项内容要求实事求是、明确具体,避免笼统模糊、泛泛而谈。查找问题要有针对性,改进措施要有时效性,不得出现敷衍了事甚至年年雷同现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主要包括:一是本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以及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二是各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

    第四条 党的工作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机构参照本制度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本级机关年度目标考核。不按时发布、发布内容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内容雷同、敷衍塞责等问题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由相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年度报告格式模板附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的本级政府年度报告格式,参照此模板办理。其他年度报告有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和本年度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湟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模板

    一、总体情况

    (文字描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文字描述)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文字描述,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在此处报告。)

     

     

     附件4

    湟源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确保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准确、一致地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此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此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此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产生影响的,要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回复。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进行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此信息的行政机关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此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此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同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八条 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此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此信息发布。

    第九条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被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其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或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的经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责任,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承担公共职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湟源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加强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乡镇和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不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四)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作出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要将处分决定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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